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泰****办事处王家店村
被投诉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市农林水大厦
相关供应商:****
地 址:**市**区集士港镇广昇村
四、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5年09月1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2、处理结果: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9月15日****集团****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9月28日收到江****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的答复函。
江****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的答复****集团****公司营业收入为1.69亿元,从业人员180人,为2024年中小企业。投诉****集团****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参与兴****服务中心项目提供的数据为从业人员186人,营业收入为16076万元,资产总额6134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而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集团****公司为从业人员143人,营业收入1755.23万元,资产总额6230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三者提供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10个典型问题的回复、****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解释,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经本机关核查,江****信息化局在9月10日与9月28日分别出具的证明与认定,****集团****公司的划型表述不一致。中标供应商****在投诉答复中承认“误把利润总额看作了营业收入”,“数据有错误”,并对数据的来源作了解释。因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对投诉人“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本次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人关于**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6-****8034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