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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5MA1K41474K | 建设单位法人:祖似杰 |
| 潘伟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吉路33弄2号三层 |
| ****公司扩产至260万个汽车功率半导体产品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24-C3824-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20.377222 纬度: 31.5377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01 |
| 锡数环许〔2024〕700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15MA1K41474K001X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2532 |
| 600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 ****0214MA1W5KMQ2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15MA1K41474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94MA1MBPL35X | 竣工时间:2025-04-28 |
| 2025-04-2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9-08 |
| 2025-09-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74353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全厂形成年产汽车功率半导体260万个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全厂形成年产汽车功率半导体260万个的生产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性质为扩建,建设地点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B区行创三路6号一层,总投资32532万元,建设****公司扩产至260万个汽车功率半导体产品项目,全厂形成年产汽车功率半导体260万个的生产能力。项目投产后的产品、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必须符合报告表内容。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性质为扩建,建设地点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B区行创三路6号一层,总投资32532万元,建设****公司扩产至260万个汽车功率半导体产品项目,全厂形成年产汽车功率半导体260万个的生产能力。项目投产后的产品、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必须符合报告表内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贯彻节约用水原则,减少外排废水量。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涉氮磷生****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污水处理系统出口、各回用水使用工序进口按国家有关规范安装流量计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该项目利用原有的一个污水排放口,不得增设排污口。 3.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相关标准。 本项目共设排气筒1根,依托现有。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 5.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按规定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废物依法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6.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篇章中的事故应急防范、减缓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发生。按照《****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的要求另行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7.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加强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运行管理,定期更换活性炭,建立使用及更换活性炭的台账。 8.根据报告表推荐,全厂生产车间外周边100米范围,不得**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本项目正式投产后,全公司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核定的限值,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本项目)非甲烷总烃≤0.454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14吨。(全厂)非甲烷总烃≤0.454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14吨。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废水排放量0;(全厂)废水排放量≤20160吨、COD≤8.064吨、SS≤6.048吨、氨氮(生活)≤0.605吨、总磷(生活)≤0.101吨、总氮(生活)≤0.80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 实际建设情况: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贯彻节约用水原则,减少外排废水量。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涉氮磷生****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污水处理系统出口、各回用水使用工序进口按国家有关规范安装流量计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该项目利用原有的一个污水排放口,不得增设排污口。 3.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相关标准。 本项目共设排气筒1根,依托现有。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 5.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按规定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废物依法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6.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篇章中的事故应急防范、减缓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发生。按照《****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的要求另行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7.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加强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运行管理,定期更换活性炭,建立使用及更换活性炭的台账。 8.根据报告表推荐,全厂生产车间外周边100米范围,不得**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本项目正式投产后,全公司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核定的限值,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本项目)非甲烷总烃≤0.454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14吨。(全厂)非甲烷总烃≤0.454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14吨。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废水排放量0;(全厂)废水排放量≤20160吨、COD≤8.064吨、SS≤6.048吨、氨氮(生活)≤0.605吨、总磷(生活)≤0.101吨、总氮(生活)≤0.80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
| 真空焊接炉减少**,新增一台DCB夹具上料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七、该审批意见从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有不实申报,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 实际建设情况:七、该审批意见从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有不实申报,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0160 | 0 | 20160 | 0 | 0 | 20160 | 0 | |
| 8.064 | 0 | 8.064 | 0 | 0 | 8.064 | 0 | |
| 0.605 | 0 | 0.605 | 0 | 0 | 0.605 | 0 | |
| 0.101 | 0 | 0.101 | 0 | 0 | 0.101 | 0 | |
| 0.806 | 0 | 0.806 | 0 | 0 | 0.806 | 0 | |
| 6.048 | 0 | 6.048 | 0 | 0 | 0 | 0 | |
| 18480 | 18480 | 18480 | 18480 | 0 | 1848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34 | 0 | 0 | 0.034 | 0 | 0 | -0.034 | / |
| 0.307 | 0.4542 | 0.4542 | 0.307 | 0 | 0.454 | 0.147 | / |
| 0.307 | 0.0014 | 0.0014 | 0.307 | 0 | 0.001 | -0.306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污水处理站 | 验收监测期间,生****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与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 | |
| 2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 化粪池 | 生活污水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浓度均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
| 1 | 22000m3/h二级活性炭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22000m3/h二级活性炭装置 | 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的**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 |
|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隔声、减振 | 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厂边界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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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