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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任****公司
质疑人地址:****县恒**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赵振利
联系电话:/
贵公司以顺丰****公司递交的《关于**县2025****大学前教育**中央奖补资金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已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质疑中标结果的前提是必须参与采购活动且权益受损。经审查,你公司未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也未参加该项目后续采购过程,****公司权益造成直接影响,故不具备质疑资格。你公司与采购项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标书代写
2.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1).pdf (378.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