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艺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豫0381环罚决字〔2025〕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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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偃师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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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49 号 )
发布日期:2025-10-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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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4834N

地址:**省**市邙岭镇省庄村11 组

法定代表人:底晓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洛****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处移交,我局于2025 年 7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1#印刷和2#涂布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安装的油雾净化器正常开启,但1#印刷工序配套安装的2#油 雾净化器线路故障,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能完全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 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洛****委员会办公室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记录表、你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现场照片 6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你****机关调查;

证据五:你单位二期扩建年产壁纸 280 万支项目的环评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明对你单位调取相关据;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8 月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16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故障的油雾净化器进行维修。

2025 年 8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故障的油雾净化器进行维修,目前已维修完毕,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8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4: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 x [(1/5)2+(22 +12+22+22 +12+12+12+12)/(52x8)]x50%=312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12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银行:

银行:****营业部;

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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