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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1、县城住宅65元/平方米收取,县城非住宅55元/平方米收取;
2、建制镇住宅35元/平方米收取,建制镇非住宅25元/平方米收取。
三、收费主体:****建设局
四、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财政厅关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2号)
六、收费范围: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
七、收费对象:在规划区内进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银行****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
九、减免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征配套费。
(2)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3****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4)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征或免征建设项目。
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0-****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