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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集团****公司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17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王一秋
联系电话:0771-****999
授权代表:黄春桥
联系电话:139****0880
我公司于2025年09月30****公司通过现场送达的关于监督员PDA工作手机采集数据传输服务《质疑函》原件一份,****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同时我们对于有关质疑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情况汇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公司质疑的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我公司最终报价远低于成交供应商****公司****公司最终报价,我公司却未中标。
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
我公司最终报价635850元远低于成交供****公司****公司最终报价715000元。根据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要求,政府采购应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花。我公司作为四大电信运营商经研究预算内满足采购参数的PDA终端有且仅有VIVOY300i8GB+256GB版在此背景下,我公司与成交供应商****公司****公司能提供的核心产品均无明显差异,****公司有能力以更低的价格满足此次采购需求却未中标,有失公平公正原则。这与财政预算报告要求的“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花”理念背道而驰。
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
《政府支出问绩问效“三公”经费越管越严--中央预算晒出二〇二三年“明白账”》中指出2023 财政预算报告的要求:****机关过紧日子,把牢预算管理、资产配置、政府采购等关口”“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不该上的项目一个不上,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花,把更多财政**腾出来用于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这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合法采购方式。综合评分法的核心在于,中标结果并非由价格唯一决定,而是由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定得出。经复核,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严格遵循了招标文件,打分有据可查,并未发现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综上所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是在综合评分法框架下产生的,是公平、公正的。因此,贵公司认为“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质疑事项2:****公司得分为90.8分,我公司怀评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审、忽略或漏看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司失分,影响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质疑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节评分标准,****公司经评估均可达到最高档,****公司****公司也全部满足;目录有清晰展示各评分点,且政采云投标系统上均有关联定位。****公司报价最低价格****公司****公司总得分为100分,****公司。
我公司怀疑评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审、忽略或漏看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司失分。甚至存在越权评审的情况,例如评分项并未提及要求量化的评分指标,仅要求提供即可得分,但评审团队可能将其量化,认为数量多就优于其它投标人,从而造成其它投标人的失分。影响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质疑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 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潜在供应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 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技术、商务部分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综合评审,经复核评委无计算错误、漏项打分等情况。无奇高奇低情况,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员会应当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 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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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信息:
关于监督员PDA工作手机采集数据传输服务质疑答复函.pdf (2.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