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信息分类:行政执法公示/决定
发布机构:****环境局
文号:皖马环(当)责改〔2025〕5号
成文日期:2025-10-15
关键词:行政处罚
**县吴*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1MA2TPF3J9W,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地址**市**县石桥镇团月村栗坟组。
我局于2025年8月14****经营部进行了调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内露天堆放了总面积约100m2的黄沙、石子和毛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吴*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适格主体身份;
2.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接受询问的事实;
3.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堆场内露天堆放了总面积约100m2的黄沙、石子和毛渣,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5年8月14日上午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吴*经营部在堆场内露天堆放了总面积约100m2的黄沙、石子和毛渣的事实;
5.2025年8月14日对吴*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吴*经营部在堆场内露天堆放了总面积约100m2的黄沙、石子和毛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合法有效。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经营部: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堆场内的黄沙、石子和毛渣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上述整改要求,你经营部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10月9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