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用水企业、用水户: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建后管理能力,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成果,逐步建立健全村镇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及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现结合全县农村供水工作实际,现向广大用水企业、用水户征求《**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5日至30日,联系人:高鹏军,电话:****068,邮箱:****@163.com
****水务局
2025年10月15日
**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村镇供水保障而建设的除分散式供水工程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规模以上、联村、单村等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为中、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存留的专项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而设立的专项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集中供水工程大型维修养护、改造和突发应急支出等。
第四条村镇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产权所有者筹集,可通过财政奖补、中省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政金企协作、供水水费计提、节水奖补等途径解决,逐步构建“政金企协作、财政奖补、部门投入整合、集体经济补充、社会参与管护”等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县水****改革局加强对村镇供水工程成本核算,****政府定价和供水价格指导,****管理局加强村镇供水价格监督管理。
****水务局**有关部门、各镇(办),做好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应将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监督资**全使用。
第六条村镇供水工程国有资产不得进行产权拍卖、转让,运行管理单位只有运行管护权益,运行管护单位应按照要求从水费中提取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并进行专户管理,提取费用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维修、改建、更新,实现工程良性循环运行。
村镇供水工程国有资产不得随意租赁承包,如需租赁承包或股份制经营,****水务局核备,不得无故变更供水用途,****水务局归集后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局根据需求将资金用于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第七条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水务局进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改建及维修养护等支出。
第八条县级财政补助维修养护资金应按上年度全县村镇供水******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每人每年3元计算,纳入本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供水总量从所收供水价款中提取维修养护资金,计提标准不低于0.20元/m3,并设立专用账户,要明确提取金额、维修清单,并接受所在镇(办)、县水务局监督检查。
各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供水站维修养护资金提****水务局进行报备。
****财政局于每年年末对各集中供水工程计提存留的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是否给予县级维修养护补助的依据。
第十条县级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维修养护资金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水务局组织实施;各镇(办)监管本辖区内各供水站自己提存的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县水务局组织验收。
(二)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十一条凡按照《**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建立供水管理台账,并足额计提存留维修养护资金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在申请实施供水设施改造,更换输配水设备等项目时给予优先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提取存留和上报备案维修养护资金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在申请实施供水设施改造,更换输配水设备等项目时不给予资金扶持;同时因运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供水的,其相关维修养护费用不得申报县级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还应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或改造完成投产三年内的各类村镇供水工程,其供水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享受维修养护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申报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连续计提存留维修养护资金满两年以上,并在年度检查考核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或改造升级供水工程投产运行满三年以上的各类村镇供水工程。
(三)单村供水工程单项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联村供水工程单项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规模以上供水工程单项维修费用在8万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
第十五条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键设备和管材的购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维修养护总费用的80%。
第十六条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类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本供水站累积提留的水费盈余、固定资产折旧、维修养护费等资金进行维修养护,****水务局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确定补助比例。
第十七条为管理和使用好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县审计局依法做好维修养护资金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资金补助的供水管理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如若发现瞒报、谎报骗取维修养护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白政发[2020]15号)于2025年5月31日废止。
**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成果,逐步建立健全村镇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及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凡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向县城**以外的镇(办)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供水工程。村镇供水工程分为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两类。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工程。按照供水规模可以分为:规模以上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m3及以上或供水范围覆盖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上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m3以下且供水范围覆盖两个及以上行政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分散供水工程指农村地区分散居住户使用或采用简易设施或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方式。
县城**的供水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以保障县城**以外镇(办)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结合全县村镇供水工程特点,建立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村镇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和监督部门,制定和完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县域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负责规模以上供水工程每季度“出厂水”水质检测公示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供水保障“十五五”统筹规划及建设工作。
****改革局负责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的核定和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总局****税务局负责做好农村供水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卫生监督和每年全县农村“末梢水”水质抽检,做好每季度水质抽检公示。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做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审计监督。
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及养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分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环境监管、规模以上供水工程“水源水”水质季度检测公示工作。
****运输局负责在城乡****水务局统筹规划村镇供水工程沿路管线铺设区域,****水务局做好村镇供水工程沿路施工作业工作。
****管理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计量器具及价格收费的监督工作。
******局负责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公司****公司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供电价格执行农村排灌用电价。
各镇(办)要按照规定落实好单村供水工程主体责任,做好各辖区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保护、水费收缴、维修养护工作,保证单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镇供水安全、节约用水和用水卫生宣传工作,提高村镇供水安全和用水健康意识。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以及免征水**费等优惠。
第二章工程建设
****水务局负责**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编制全县村镇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村镇供水发展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县村镇供水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第八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改建、扩建的村镇供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应推行项目法人制管理、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农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
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均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招投标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统一核算。
第九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可供水量充分调查论证,确保水源水质达标,水量充沛。
第十条村镇供水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受益区各****协会,执行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代表会,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用水户代表监督供水管理,协调供水矛盾和纠纷,提出供水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和修订供水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县、镇、村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工程管理责任。
****水务局统筹做好全县村镇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落实中省相关文件精神,主抓规模以上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全县各类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规范供水管理及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全县村镇供水市场正常秩序;编制县级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指导各镇(办)做好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
(二)各镇(办)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规模以下各类村镇供水工程和规模以上村镇供水工程的村网供水设施,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落实管护责任,****协会、监督发布的供水指导价执行情况。编制和实施镇级供水保障应急预案,规范本行政区内供水管理及生产经营行为。
(****委员会****小组)在镇(办)领导下,负责本行政村供水设施的管理,落实供水指导价格、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等工作。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人,保证水质安全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
(二)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三)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规定,依法保护和维护村镇供水设施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建档登记;
(四)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规定,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供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日常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水务局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管理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八)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和大修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分散式供水工程维护经费由用水户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因应急突发事件造成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各类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产生的抢修费用,县财政局足额予以保障。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在应急突发事故发生****政府****水务局备案。事故发生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抢修任务结束后,补办申请应急突发事故抢修费用手续。
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建设运行的村镇供水工程应急突发抢修经费由其设立的运行管理主体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镇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管,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政府****环境局**分局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
****卫生健康局按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管网末梢进行水质抽样检测。
****水务局按规定对规模以上供水工程出厂水开展每季度水质检测公示及水质9项日检工作,负责对管理的****检测中心对各类村镇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日常抽检,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和各镇(办)按照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工程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成后,****财政局和各镇(办)、受益村(组),核定供水规模、投资来源和比例等,按管理职责划分移交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营,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各类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到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并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县城供水管网延伸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输配水干支管设施(含受益村口“计量闸阀井”)以上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村网设施移交受****责维护管理或****集团****公司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的规模以上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水源、供水站(厂)、输配水干支管网(含受益村口“计量闸阀井”)等;受益村配水管网等设****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的联村、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可以委托受益村集体管理。项目村镇(办)、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四)由财政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归全体股东所有,设立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并接受镇(****委员会监管。
(五)由社会资本或民营资本独**建的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设立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并接受镇(****委员会监管。
(六)各镇(办)筹资建设的规模以上村网供水设施、联村和单村供水****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并做好工程监管。
(七)由用水户自筹资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归用水户所有。
(八)通过公开竞拍等合法渠道竞得经营权的供水管理单位(****水务局和各镇(办)设立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镇(****委员会监管。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卫生健康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及个人健康证后,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报县水务局和各镇(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监督指导从业人员常态化做好水费收缴台账记录及定期公示,做好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护、巡查及抢修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工作记录台账。
第二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取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遵守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因污染导致疾病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第二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对用于结算的供水计量装置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首次强检、到期轮换或周期检定。
以村(组)为单位计量的集体用户计量阀井(含计量阀井)以上供水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提供管理、维护和检定。
以户为单位计量的用户计量阀井(不含计量阀井)以上供水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提供管理、维护和检定;用户侧水表及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表计量收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供水运行管理档案制度,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主要包括:竣工图纸、图表、验收文件、财产清单等;供水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来水量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运行日志等。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在供水水源地、供水设施区域设立保护标志,标注保护事项。
村镇供水工程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修筑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供水管道沿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村镇供水工程的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机井、泵站(加压站)外围30米保护区域内,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网,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开口取水,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三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有责任在日常加强对村级管网、入户管道和水表等进行维护,防止损坏。因管理不善发生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出现损失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村镇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管理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未经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村镇公共供水设施。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水务局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提出村镇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政府批准。依据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设立保护区界桩及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
在饮用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饮用水源地和供水站(厂)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
第三十六条 各类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配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第三十七条 规模以上供水工程要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规模以上供水工程“出厂水”每日9项日检工作,建立健全检测台账。
第三十八条 按照《**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村镇小型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对水质定期进行自检;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应当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1次,并保存和公示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各镇(办)负责编制镇级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水务局备案。
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各镇(办)**级相关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第七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定价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最高限价执行。
村镇供水非生活用水水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
村镇生活用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政府给予补贴。调整水价应当听证。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四十一条 村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供水价格制定和成本核算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要核算并提取工程维修费,其具体计提依据财务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村镇供水设施连接到居民区的供水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按表计量收费。自2025年9月30日起,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水表,并按要求执行到期轮换、周期检定等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发生时,可根据用户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用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费;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算用水量计费;
(四)按基本用水量计费;
(五)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计算方式。
第四十五条 因水表计量发生纠纷,供水、用水任何一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双方均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鉴**果显示误差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由造成该误差的过错一方承担鉴定费和更换水表等费用;鉴**果误差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质保期限内由国家投资的水表、阀门等设施发生故障损坏的,由供水管理单位联系施工单位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处理,超出质保期后由国家投资的水表、阀门等设施发生故障损坏的,由群众自行承担设施维修及更换费用,供水管理单位可提供技术指导,群众不得强制要求供水管理单位无偿提供维修更换服务,可自行寻找维修人员,维修费用标准参考当地水电工日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村镇供水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福利等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举报或制止违法用水、举报或制止破坏供水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水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因供水管理单位或从业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群体性重大舆情发生的,依据《**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依法处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改正,并按照《**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供水管网连接的;
(2)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村镇供水管网连接的;
(3)危害村镇供水设施安全的;
(4)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村镇供水设施的,擅自恶意破坏闸阀井、损坏供水阀门,影响供水管理单位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3)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4)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五十三条供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局按照《**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2)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3)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4)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5)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五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按照《**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依法处置。
第五十六条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等活动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依法处置;****管理处罚法的,****机关****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改革局、****管理局**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村镇供水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针对用水户恶意拖欠水费不按时交纳等情况,按照《**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运行单位向用水户下达水费催款通知单,用水户在收到水费催款通知单30日内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工程运行单位可停止对用水户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水费后,工程管理单位应在12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修订自2025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白政发〔2020〕14号)文件于2025年5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