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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28MA459K440U | 建设单位法人:朱晓鸣 |
| 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蒲****街363号 |
| **县防汛除涝及水生态文明城市 建设北区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县北区 |
| 经度:114.66183,114.65018 纬度: 35.28259,35.30465 | ****机关:****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1-29 |
| 长环〔2018〕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93533.58 |
| 1196.09 | 运营单位名称:**** |
| MA459K44-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MA446E3M-8 | 验收监测单位:**安凯****公司 |
| ****8840-2 | 竣工时间:2025-07-30 |
| 2025-08-07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23 |
| 2025-09-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县防汛除涝及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北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对**县域内 40 条主要河道进行清淤、扩挖(治理总长度 241.26km),**活动钢闸坝 1 座,节制闸工程 30 座(** 6 座、改建 24 座),改建节制坝 9 座,改建生产桥 44 座、路涵 551 座,旨在提高灌区灌溉保证率、修复区域生态、解决**外围河道排涝问题(排涝标准 10 年一遇) | 实际建设情况:仍为**项目,实际对**县域内 35 条主要河道进行清淤、扩挖(治理总长度 229.66km);改(新)建节制闸 9 座;改(新)建桥梁 71 座、路(管)涵 91 座;未建设活动钢闸坝及节制坝;永久占地 4423.05 亩(较环评减少 82.45 亩),临时占地 1406.7 亩(较环评减少 3033.2 亩) |
| 变动情况:减少 5 条河道治理、缩短治理长度 11.6km,减少 21 座节制闸、取消钢闸坝及节制坝建设,增加 27 座桥梁、减少 460 座路涵,减少永久及临时占地面积。 原因:受当前用地政策(禁止占用耕地)限制,部分未完工渠道按原河道 3-5 年一遇排涝标准调整,取消建设意义不大的建筑物,优化工程布局以降低对耕地及敏感区域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 河道治理:40 条河道,总长度 241.26km; 2. 水利设施:**活动钢闸坝 1 座,节制闸 30 座(** 6 座、改建 24 座),改建节制坝 9 座; 3. 交通设施:改建生产桥 44 座、路涵 551 座; 4. 占地:新增永久占地 4505.5 亩,临时占地 4439.9 亩; 5. 投资:总投资 104069.13 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1. 河道治理:35 条河道,总长度 229.66km; 2. 水利设施:改(新)建节制闸 9 座,未建设钢闸坝及节制坝; 3. 交通设施:改(新)建桥梁 71 座、路(管)涵 91 座; 4. 占地:新增永久占地 4423.05 亩,临时占地 1406.7 亩; 5. 投资:实际总投资 93533.58 万元 |
| 变动情况:河道治理数量减少 5 条、长度缩短 11.6km;节制闸减少 21 座,取消钢闸坝及节制坝;桥梁增加 27 座、路涵减少 460 座;占地及总投资均减少。 原因:用地政策限制(避免占用耕地)、优化工程布局(取消低效建筑物)、结合现场实际调整(如避让基本农田、铁路 / 高速公路保护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 河道整治:采用清淤、扩挖、低洼河岸培高加固工艺,分段围堰施工(清淤时设围堰防悬浮物扩散); 2. 水利设施建设:节制闸、钢闸坝等采用钢筋混凝土施工,基础开挖分层作业,表土剥离后临时储存用于后期复垦 / 绿化; 3. 污染防治:施工废水经沉砂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施工扬尘采用湿法作业、洒水降尘、围挡遮盖,噪声通过低噪声设备、限时施工控制 | 实际建设情况:1. 河道整治:沿用清淤、扩挖、培高加固工艺,分段围堰施工,清淤淤泥经临时晾晒、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园林绿化; 2. 水利设施建设:节制闸等仍采用钢筋混凝土施工,基础开挖分层作业,表土剥离后用于临时弃土场 / 施工场地植被恢复; 3. 污染防治:施工废水处理、扬尘及噪声控制措施与环评要求一致,额外针对临时弃土场增设导流沟、沉砂池防水土流失 |
| 无重大工艺变动,仅根据实际建设内容(如取消钢闸坝)调整对应施工工序,新增弃土场水土保持措施(如拦截坝、防尘覆盖),原因是优化施工细节、强化生态保护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扬尘采用洒水、围挡、遮盖等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夜间(22:00 - 次日 6:00)禁止高噪声施工作业;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运营期:无特殊运营期环保设施要求,主要做好河道日常维护,防止水体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施工期:按要求建设隔油池、沉淀池处理施工废水并回用;通过洒水车定时洒水、设置围挡、对裸土和物料遮盖等控制扬尘;选用低噪声设备,严格执行夜间禁噪规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按要求分类处置。运营期:落实河道日常巡查、保洁等维护工作,未出现水体污染情况。 |
| 无变动,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原因是重视环境保护,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环保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要求工程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占地使用后需进行土地复垦;工程弃土弃渣需运至指定的合规弃土场,弃土场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优化选址和布局,未占用基本农田;临时占地使用后,按要求进行了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有功能;弃土弃渣全部运至指定合规弃土场,弃土场设置了挡土墙、排水导流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
| 无变动,严格遵循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开展建设相关工作,保障土地**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稳定。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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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施工噪声治理设施(含低噪声设备、隔声围挡、临时声屏障等)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 2011) | 施工过程中,选用了符合标准的低噪声挖掘机、起重机等设备;在靠近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的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了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隔声围挡;对于部分高噪声施工工序(如混凝土浇筑),在必要时搭建了临时声屏障,以减少噪声对外传播。 | 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在施工期不同阶段(如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对施工场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点布设在施工场界外 1 米、高度 1.2 米以上位置。 |
| 1 |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运至当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需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河道清淤产生的淤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园林绿化等合理用途,不得随意倾倒。 | 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按不同类型(如混凝土块、废钢材等)分类收集,全部运输至当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施工现场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由环卫部门每日清运,未出现垃圾堆积情况;河道清淤产生的淤泥经检测后,采用物理改良等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后用于周边公园的绿化用土,实现了合理利用。 |
| 1 | 工程建设应尽量避让生态敏感区(如河流生态廊道、湿地等);临时占地使用前需剥离表土,单独存放并做好防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对河道周边的植被,能移植的尽量移植保护,无法移植的需采取补偿性绿化措施,保证区域生态功能不降低。 | 在工程建设中,通过优化施工路线,成功避让了河流生态廊道、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临时占地表土剥离后,用防尘网覆盖并设置排水设施保护,施工结束后,将表土回覆并种植当地适生植物,完成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河道周边可移植的植被均进行了移植保护,对于无法移植的植被,在附近区域开展了补偿性绿化,种植了同等数量的本土植物,区域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
| 无依托关系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依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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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环保搬迁相关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涉及环保搬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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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区域削减相关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工程建设未实施区域削减相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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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包括土地平整、覆土、种植当地适生植物;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态补偿,同时加强对恢复后生态区域的管理,确保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施工结束后,已对临时占地进行了土地平整,覆盖了适宜厚度的土壤,并种植了当地常见的草本和灌木植物。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恢复区域进行了监测,植物成活率达到环评要求,生态补偿工作也已按规定完成,且制定了后续生态区域管理计划,安排专人定期巡查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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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功能置换相关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工程建设未涉及功能置换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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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其他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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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