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及**省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有关部署,落实细化《**县树屏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开发建设,特制定《**县树屏镇YD-019-01用地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现面向社会公众征询《规划》草案意见和建议,本次成果仅为公示稿,一切以最终批复成果为准。
一、公示时间:2025年9月16日—2025年10月15日
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0931-****837=-****906
电子邮箱:****@qq.com
邮寄地址:**县**镇人民街189号(****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2023年3月,自然**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通知明确: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各地在“三区三线”划定后,应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新编或修编)。2023年8月,******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资规划函〔2023〕167号),通知明确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及审查审批工作。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有**、扩建或城市更新需求的,应当先行编制详细规划。为贯彻国家及**省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有关部署,落实细化《**县树屏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开发建设,特制定《**县树屏镇YD-019-01用地实施层面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规划作用
本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法定依据。
第3条 规划范围
本次实施层面规划范围为**县树屏镇YD-019-01地块范围,总面积为5.93公顷。
第4条 法律效力
本文本是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和各类开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各类用地开发与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凡在本规划范围内编制和实施下层次规划、进行工程设计与开发建设,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本文本中标记为加下划线的部分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在规划实施中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和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本规划的,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章 主导功能及用地布局
第5条 地块编码
根据**县详规单元划定成果,本次规划地块位于YD-019单元内,地块编号****、YD-019-01-02、YD-019-01-03、YD-019-01-04。
第6条 主导功能
YD-019-01-01地块主导功能为公共管理与服务功能;
YD-019-01-02地块主导功能为公共管理与服务功能;
YD-019-01-03地块主导功能为居住功能;
YD-019-01-04地块主导功能为教育服务功能。
第7条 用地布局
YD-019-01-01****机关团体用地(0801),面积5374.88㎡;
YD-019-01-02地块规划为消防用地(1310),面积9495.7㎡;
YD-019-01-03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面积27274.45㎡;
YD-019-01-04****小学用地(080403),面积17184.42㎡。
第三章 地块开发与建筑管理控制
第8条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
YD-019-01-01地块: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
YD-019-01-02地块: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建筑高度≤12米;
YD-019-01-03地块:容积率≤2.6,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建筑高度≤54米;
YD-019-01-04地块: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9条 道路规划
本次规划YD-019-01地块内部不涉及道路,外围涉及1条铁路线、1条主干路、1条次干路和1条支路,其中:
铁路:**至中川城际铁路由南向北穿越而过,树屏镇镇域内线路长度约22公里,在镇域内未设置站点;
主干路:经八路(S101)红线宽度25米,建议断面形式为一块板,设置机动车道为双向4车道;
次干路:经九路红线宽度20米,建议断面形式为一块板,设置机动车道为双向2车道;
支路:纬十五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6米,断面形式均为一块板,设置机动车道为双向2车道。
第10条 配建车位
规划范围内项目配建的机动车位数量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2014)专项规范及国家、省市现行相关规定的要求: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辆,并按要求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辆。
第11条 场地竖向控制
场地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第12条 道路竖向控制
地块场地地势较为平坦,而且现状道路体系较完整,道路纵坡绝大部分控制在0.30%~0.6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