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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1901XW | 建设单位法人:王振滔 |
| 瞿芝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 |
| ****千石基地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2-制鞋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952-C1952-皮鞋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
| 经度:120.68522 纬度: 28.0690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14 |
| 温环永建〔2024〕1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0-08-3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98 |
| 30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51901X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51901XW | 验收监测单位:**创泷****公司 |
| ****0302MA285Y8L06 | 竣工时间:2024-12-23 |
| 2024-12-23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1-08 |
| 2025-03-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4-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gongshi.****.com |
| 项目位于**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技改完成后形成年产400万双皮鞋的产能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开发、使用功能不发生变化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位于**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技改完成后形成年产400万双皮鞋的产能。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等详见环境影响报告表。 | 实际建设情况:地址与生产规模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裁断:把皮料、革料、里皮裁成不同形状的鞋帮部件。 (2)批皮:将鞋帮部件的各部位片成不同厚度的斜坡形,避免因部件接缝部位变厚而磨脚。 (3)烫金:利用热压转移的原理,将电化铝中的铝层转印到承印物表面以形成特殊的金属效果,因烫金使用的主要材料是电化铝箔,因此烫金也叫电化铝烫印。本项目通过烫金机、打码机将铝箔烫至鞋帮部件上。 (4)车包:使用水性喷胶/水性粉胶对鞋帮部件进行折边,放入针车烤箱进行烘干(电加热,烘干温度60℃左右)。然后使用水性喷胶或在热熔胶上刷上白乳胶用于皮料、革料与里皮贴合,放入针车烤箱进行烘干(电加热,烘干温度60℃左右)。最后用针车将鞋的各部件缝合在一起,形成鞋帮。 (5)打扣:根据客户需要,部分鞋帮需要在鞋面上打鞋眼,并在鞋眼上嵌入装饰扣。 (6)夹包、热定型:将中底钉在鞋模上,然后再将缝制好的鞋帮套在鞋模上固定后刷白乳胶进行夹包,通过流水线上的电烘道进行烘干定型,定型温度约为80℃。 (7)鞋面清洁:在鞋面上刷上清洁剂对表面清洁,利于后续喷光。 (8)抛光:用抛光机对鞋面进行抛光处理。 (9)打磨:用打磨机、砂轮机对鞋底进行打磨粗糙,以便复底刷胶。 (10)喷光、烘干:鞋面后处理修饰工序,鞋面上喷涂光亮剂,能够起防水、改善光亮度、手感、颜色等功效。本项目喷光工序在湿式喷光台上进行,喷光原料为外购成品水性光亮剂(无须调配)。喷光后产品需在电烘道内进行烘干处理(烘干温度80℃左右,烘干时间约15s)。 (11)复底、冷定型:在成型流水线上将鞋帮与大底进行粘合,然后利用压底机对半成品鞋进行压合,使粘合处更加牢固。复底时先用处理剂擦除异物(同时增强鞋底表面的可粘接性),再将油性PU胶/水性PU胶均匀涂抹在大底上。压合后的半成品鞋通过流水线上的电烘道进行烘干,再通过用电作为能源的急速冷冻箱将鞋面予以冷却定型。 (12)抛光:用抛光机对鞋面进行二次抛光处理。 (13)粘合:使用热熔胶/白乳胶/水性黄胶对鞋垫进行粘合,通过电烘箱进行加热。 (14)丝印/外协丝印:使用丝印油墨在鞋垫表面印制型号、商标,部分鞋垫外协丝印加工。 (15)整理、检验:对成品进行整理、检验、包装后即为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生产工艺流程与环评中的工艺流程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喷淋废水经厂区内自建污水治理设施“混凝初沉+生化+混凝二沉”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有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中NH3-N、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关标准,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处理厂尾水中COD、NH3-N、总氮、总磷执行《****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标准,其它指标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清洁废气、喷光、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楼顶且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收集效率90%,漆雾处理效率95%,有机废气处理效率90%,设计风量18000m3/h;二、三、四分厂3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楼顶且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收集效率90%,漆雾处理效率95%,有机废气处理效率90%,设计风量10000m3/h;二、三、四分厂3F的复底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楼顶且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收集效率90%,有机废气处理效率90%,设计风量5000m3/h;二、三、四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楼顶且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收集效率90%,漆雾处理效率95%,有机废气处理效率90%,设计风量18000m3/h;五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楼顶且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收集效率90%,漆雾处理效率95%,有机废气处理效率 90%,设计风量24000m3/h;六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楼顶且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收集效率90%,漆雾处理效率95%,有机废气处理效率90%,设计风量12000m3/h。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喷淋废水经厂区内自建污水治理设施“混凝初沉+生化+混凝二沉”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有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中NH3-N、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关标准,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处理厂尾水中COD、NH3-N、总氮、总磷执行《****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标准,其它指标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一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三、四分厂3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三、四分厂3F的复底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三、四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五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六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028 | 1.112 | 0 | 0 | 1.028 | 1.028 | |
| 0 | 0.073 | 0.079 | 0 | 0 | 0.073 | 0.07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34 | 0.369 | 0 | 0 | 0.34 | 0.3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45 | 6.518 | 0 | 0 | 0.045 | 0.045 | / |
| 1 | 混凝初沉+生化+混凝二沉”处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生产废水为喷淋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混凝初沉+生化+混凝二沉)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2025年01月09日至10日),厂区总排放口pH值范围及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排放浓度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中其他企业限值要求,总氮排放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规定的限值要求(70 mg/L) |
| 1 |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 |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 | 本项目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喷光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清洁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臭气浓度),烘干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复底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臭气浓度)。 其中一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三、四分厂3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三、四分厂3F的复底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二、三、四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五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六分厂2F的喷光废气经水帘处理后汇同清洁废气、烘干废气、复底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2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2025年01月09日至10日),一分厂2F清洁废气、喷光、烘干废气、复底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三、四分厂3F清洁废气、喷光、烘干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三、四分厂3F复底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三、四分厂2F清洁废气、喷光、烘干废气、复底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五分厂2F清洁废气、喷光、烘干废气、复底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六分厂2F清洁废气、喷光、烘干废气、复底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1 | 低噪声、低振动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本项目的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采用隔声效果良好的实体墙、隔声玻璃,合理布置车间,妥当安排生产时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 验收监测期间(2025年01月09日至10日),厂界东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南侧、厂界西侧和厂界北侧噪声符合2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本项目主要产生边角料及次品、废铝箔、一般废包装材料、回收粉尘、污泥、喷光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 其中边角料及次品、废铝箔、一般废包装材料、回收粉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收集后出售相关废物回收企业与私人,回收综合利用;贮存过程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污泥、喷光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包装材料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管理,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危废委托处置服务合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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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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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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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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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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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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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