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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市安海镇外曾村大深公路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政〔2025〕79号)及规划报批成果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市安海镇外曾村大深公路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称“该控规”),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的规划四至范围:**西边村,西至外曾村居民点,南至农田,北至大深公路。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350582—14—H—05、07、10地块,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350582—14—H—06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350582—14—H—08、09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1.4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60%;350582—14—H—11至14、16地块,用地性质为****基地),1.1≤容积率≤1.8,35%≤建筑密度≤40%;350582—14—H—15地块,用地性质为文化活动用地,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四、该控规明确的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内容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五、该控规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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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