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10-1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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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市****创业园2楼A21拖欠夏丽丽等3人工资共计36160元,且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甬海人社责改决字[2025]第000009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9月23日前支付夏丽丽等3人工资共计36160元,并于2025年9月23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进行上报。你单位逾期未按《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甬海人社责改决字[2025]第000009号)要求整改。
现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以及第九条“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规定,本机关拟将你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政府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管理等有关规定,将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布。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机关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对上述拟作出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区****服务中心)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机关提出异议,本机关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你单位,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裴炳钧、林剑飞
联系电话:0574-****0259
联系地址:**市**区**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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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