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处理厂
****机关:****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0〕781号、川府土〔2025〕416号
(四)批准时间:2016年3月2日、2020年6月15日、2025年3月17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具体详见《****政府关于**县2015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政府关于**县2019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781号)、《****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416号),附后。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执行。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姚市镇**村2组(原**村10组)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7名人员,享受《****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三)本次无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
四、征收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我府委托********中心开展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10月9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aysc.gov.cn/ayxrmzf/ncjttdzs/pc/list.html),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省征地信息公**台(网址:https://mh.icdnrsc.net/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对《****政府关于**县2015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号:****)、《****政府关于**县2019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号:川府土〔2020〕781号)、《****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文号:川府土〔2025〕416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政府关于**县2015年第7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政府关于**县2019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781号)
3.《****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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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