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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拟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含****和增资人原股东认购部分),最终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拟引入不超过30家新股东(不含****),最终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未明确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所****公司语料库建设、语料数据技术体系研发和数据基础设施平台建设 |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 信息披露期内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则本次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则本次增资终结: (1)信息披露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保证金; (3)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 (4)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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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约为66%,新增股东合计持股比例约为34%,最终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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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拟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参与增资,增资价格根据同股同价原则按照场内增资交易确定的增资价格确定,且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2、增资人原股东拟视市场征集情况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参与增资,增资价格根据同股同价原则按照场内增资交易确定的增资价格确定,且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3、增资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截至本项目挂牌公告日,已实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000万元。除股东**阶跃****公司外,增资人其余股东均已全部实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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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
| 名称 | 上****公司 | |||||
| 住所 | **市**区丰谷路315弄24号1-3层 | |||||
| 法定代表人 | 山栋明 | 成立日期 | 2024-03-26 | |||
| 注册资本 | 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9000.000000万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104MADEFW9U5F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招生辅助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人力**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数量 | 11 | 职工人数 | 130 | |||
| 股权结构 | ||||||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 1 | ****中心 | 20 | ||||
| 2 | **市****公司 | 20 | ||||
| 3 | **谷羽****公司 | 10 | ||||
| 4 | ****公司 | 10 | ||||
| 5 | **阶跃****公司 | 10 | ||||
| 6 | ****集团****公司 | 6 | ||||
| 7 | ******公司 | 5 | ||||
| 8 | ****公司 | 5 | ||||
| 9 | ****集团****公司 | 5 | ||||
| 10 | ****集团 | 5 | ||||
| 11 | **大****公司 | 4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 项目/年度 | 2024 | |||||
| 资产总额 | 8552.029453 | - | - | |||
| 负债总额 | 3018.052718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5533.976735 | - | - | |||
| 营业收入 | 2057.335844 | - | - | |||
| 利润总额 | -2466.023265 | - | - | |||
| 净利润 | -2466.023265 | - | - |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5-08-31 | 21420.037282 | 10455.291611 | 10964.745671 | 3073.228606 | -4369.231064 | -4369.231064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23401XX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同意上****公司公开挂牌增资的批复 |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意向投资人的直接股东(出资人)不得为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需出具书面承诺)。 2.若意向投资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其管理人管理规模应不低于5亿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意向投资人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3.若意向投资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已在中****协会完成基金备案及基金管理人登记(应提供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如在递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基金备案手续的,则该意向投资人及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增资协议签署前按规定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并在递交申请时作出书面承诺。 4.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递交****银行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开具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存款证明(如****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应为同一日)或增资人认可的其他资信证明。 5.本次增资不接受投资人以信托、委托(包括隐名委托)、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投资方式。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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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人在接到**联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按增资公告的约定将拟投资金额的1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并经增资人同意后,可根据增资人安排开展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增资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要求意向投资人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人应予以配合。 3.本次增资仅接受投资人以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4.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银行账户。最终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直接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处理情形的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人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意向申请的; (2)意向投资人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3)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意向投资人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6.本次增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业绩承诺和对赌条款。 7.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 (2)同意增资人有权根据投资人认购情况确定最终认购股权比例,并相应调整最终投资金额。 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意向投资人如在办理投资意向登记手续时尚未完成设立登记手续的,可以由其基金管理人代其进行投资意向登记并代为支付交易保证金,待签署增资协议时可将意向投资人变更为由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该基金管理人应在递交投资申请时书面承诺在签署增资协议前完成基金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及中****协会的基金备案手续,且同意对基金的投资认购行为进行担保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 9.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1‰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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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10%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接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开始交纳,交纳周期为: 3(单位:工作日)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人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意向申请的; (2)意向投资人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3)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意向投资人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2、其他约定: 最终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直接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处理情形的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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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自联交所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数量未超过30家(不含****和增资人原股东),增资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最终投资人,或者直接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直接确认为最终投资人并确定增资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数量超过30家(不含****和增资人原股东),增资人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以下几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出资人)构成、企业信用、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公司治理情况等; (2)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出资人)与增资人在业务发展方面的互补和协同程度及**意愿,包括但不限于帮助增资人扩大业务规模、协助增资人开展技术研发、为增资人提供战略**支持、为增资人未来融资和资本运作提供支持、为增资人改善经营管理能力提供帮助等,与增资人具有业务**基础的人工智能语料行业的上下游企业优先,具有智能语料行业或增资人认可的功能性平台投资经验的优先; (3)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价值观、企业文化等; (4)意向投资人的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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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