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市本级挂[2025]52号 |
|||||||||||||||||||||||||
|
****政府批准,****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
二、竞买资格: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符合下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参与竞买。1、在**市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且信用未依法依规修复的单位不得参与竞买。2、本批次住宅用地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出让金须为自有资金。3、GZ756号住宅用地的竞买人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含暂定),可以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联合报名参与竞买的,联合报名各方均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含暂定)。若境外企业参与竞买,无需房地产开发资质。
|
|||||||||||||||||||||||||
|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
|||||||||||||||||||||||||
|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04日,到网上(https://yzgtjy.****.cn/home)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
|||||||||||||||||||||||||
|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网上挂牌出让,通过网上(https://yzgtjy.****.cn/home)进行。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可于2025年11月05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16时。 标书代写
|
|||||||||||||||||||||||||
|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市**东路9****中心一号楼四楼)。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
1、宗地编号:GZ756 报名时间:2025年11月05日 09时00分 至2025年11月12日 16时00分; 保证金缴纳时间:2025年11月05日 09时00分 至2025年11月12日 16时00分; 挂牌时间:2025年11月05日9时 至2025年11月14日10时。 |
|||||||||||||||||||||||||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竞得人****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1、竞买人在报名参与竞买住宅或商住地块时,须有《自有资金承诺书》,说明本企业竞买本地块所交纳的保证金、出让****银行贷款、信托基金、保险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说明自有资金数额为该地块挂牌起始价所对应的出让价款。如资格后审不合格,按照原国土**部、****建设部的文件精神,自愿接受取消竞得资格,一年内在**市区(含**区)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的处罚。2、竞买人须在报名时出具书面承诺,“(1)未在**市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2)在取得本地块报价资格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或已依法依规完成信用修复。在取得本地块报价资格后至地块成交,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出现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将不再参与本地块的竞买活动;(3)同意本承诺向社会公示并终身负责。”地块成交前,竞买人经查实违反该承诺内容的,将取消竞买人的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地块成交后,如竞得人经查实违反该承诺的,取消竞得资格(解除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地块重新组织出让,如造成损失的,追究竞得人的赔偿责任。3、本次出让地块所涉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58号)、《******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党组发〔2019〕94)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
|||||||||||||||||||||||||
|
八、****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市**东路9****中心一号楼四楼/**市**中路565****规划局 联 系 人:高先生、宋先生 联系电话:0514-****7110、****2336 开户单位:****财政局 开户银行:交易系统自行选择 银行账号:交易系统自动生成 |
|||||||||||||||||||||||||
|
**** 2025年10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