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东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聚氨酯合成革生产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审批
福建-南平-浦城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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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环保局
发布日期:2025-10-16 08:39
生成日期:2025-10-13
发文字号:南环保排污权函〔2025〕33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公司聚氨酯合成革生产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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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聚氨酯合成革生产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公司聚氨酯合成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评批复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公司该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进行审查,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等合法手续获得福****公司2条500万米/年干法PU革生产线和3条400万米/年湿法PU革生产线经营权,其中一期已验收2条干法、2条湿法生产线。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关于福****公司初始排污权核定意见的函》(南环保排污权函〔2024〕73号)执行,即化学需氧量2.216吨/年、氨氮0.224吨/年、二氧化硫1.628吨/年、氮氧化物1.952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业,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项目****处理厂处理后纳入南浦溪,属于重点流域上游;3.该项目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4.该项目落地于**市荣华山产业组团合成革产业园8号地块,不处****工业园区内。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按1.728倍调剂,氨氮按2.16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830吨/年、氨氮0.484吨/年。

四、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环规〔2024〕2号)要求以及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使用天然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豁免倍量调剂(按1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628吨/年、氮氧化物1.952吨/年。

五、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七、你公司凭本意见和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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