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公司聚氨酯合成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环评批复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公司该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进行审查,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等合法手续获得福****公司2条500万米/年干法PU革生产线和3条400万米/年湿法PU革生产线经营权,其中一期已验收2条干法、2条湿法生产线。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关于福****公司初始排污权核定意见的函》(南环保排污权函〔2024〕73号)执行,即化学需氧量2.216吨/年、氨氮0.224吨/年、二氧化硫1.628吨/年、氮氧化物1.952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业,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项目****处理厂处理后纳入南浦溪,属于重点流域上游;3.该项目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4.该项目落地于**市荣华山产业组团合成革产业园8号地块,不处****工业园区内。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按1.728倍调剂,氨氮按2.16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830吨/年、氨氮0.484吨/年。
四、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环规〔2024〕2号)要求以及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使用天然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豁免倍量调剂(按1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628吨/年、氮氧化物1.952吨/年。
五、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七、你公司凭本意见和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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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