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县岑阳镇塔底村56号,土地面积609.6平方米,横国用(1995)第077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