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届满。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三、联系地址:****中心****分局窗口,邮编:246300,联系电话:0556-****011,传 真:0556-****433。
四、近期做出的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环评文本、承诺及批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批复时间
批复链接
承诺书链接
1
******公司年产3600万片车用气凝胶隔热棉项目
潜环审〔2025〕23号
2025.9.16
盛泽批复.pdf
盛泽承诺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