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伟仕达便携式高端消费电子产品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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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伟仕达便携式高端消费****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9-25

穗环管影(增)〔2025〕184号


**伟****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伟仕达便携式高端消费****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伟仕达便携式高端消费****基地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宁西街朱宁**侧,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预计年产移动电源200万个、散热器50万个、无线充60万个、耳机60万个。项目占地面积为10005.0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829.42平方米,劳动定员40人,其中20人在厂内食宿,年生产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78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项目应加强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应严格落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后汇同间接冷却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

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

(三)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3934吨/年(有组织0.0579吨/年,无组织0.3355吨/年);化学需氧量0.0002吨/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0.7868吨/年,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化学需氧量0.0004吨/年,来源于**增****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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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