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江****公司和**市瑞****公司等2户
所在地:**省**市、**市、**县
债权总额:****9873.1元
一、债权基本情况
****拟对江****公司和**市瑞****公司等2户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5年7月31日,债权总额****9873.1元。其中债权本金****1151.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8722.1元,另有诉讼等费用(以上相关利息、费用等计算以最终合同、法****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 序号 |
债务企业名称 |
债权本金(元) |
利息(元) |
小计 |
担保方式 |
| 1 |
江****公司 |
****1151.00 |
****6050.76 |
****7201.76 |
抵押+保证 |
| 2 |
**市瑞****公司 |
****0000.00 |
****2671.34 |
****2671.34 |
抵押+保证 |
| 合计 |
****1151.00 |
****8722.1 |
****9873.1 |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1.江****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67920C,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涛。公司注册地位于**省**市**区工人新村二路25号2栋1单元502室,企业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金融、证劵、期货、保险除外);国内贸易(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状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2.**市瑞****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897839,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必桂。公司注册地位于**省**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66号图书馆信息化培训大楼12楼1212室,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状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江****公司债权的保证人
1.邓群,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省**市红谷滩新区**村山背李家自然村14号,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2.李克强,男,1981年5月15 日生,汉族,住**省**市红谷滩新区**村山背李家自然村 14 号,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3.熊涛,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省南****中心小学300号,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4.邓迁,女,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省**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299号15栋2单元1201室,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5.邓必桂,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省**市**区长堎镇北郊幸福路10号附4,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6.程任响,女,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省**市****农场农科所252号,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7.邓近贤,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省**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81号13栋1单元1403室,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8.胡慧,女,198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开发区**路988号30栋104室,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市瑞****公司债权的保证人
1. **万马****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81403H,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迅。公司注册地位于**省**市**路,企业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状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2.邓必桂,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省**市**区长堎镇北郊幸福路10号附4,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3.程任响,女,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省**市****农场农科所252号,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4.邓近贤,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省**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81号13栋1单元1403室,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5.胡慧,女,198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开发区**路988号30栋104室,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6.邹迅,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市**区光熙家园 9 楼 2202,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7.****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18727W,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必桂。公司注册地位于**省**市新祺周荣欣招商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综合开发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开发、管理,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生产、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除外) ,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状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四、抵押物情况
(一)江****公司债权的抵押物
1.抵押人**市瑞****公司以其位于**县**新区的商业不动产提供了抵押担保。
抵押物明细表如下:
| 序号 |
产权人 |
产权证号 |
位 置 |
用途 |
面 积(㎡) |
| 1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51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01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141.00 |
| 2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56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02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70.79 |
| 3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55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07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18 |
| 4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47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08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18 |
| 5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50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11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18 |
| 6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54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12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18 |
| 7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53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14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85 |
| 8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52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15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18 |
| 9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49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16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18 |
| 10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48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1栋119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18 |
| 11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07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7栋101-115门店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892.97 |
| 12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08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7栋201-214门店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892.97 |
| 13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09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8栋101-103门店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192.70 |
| 14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10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8栋109门店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9.93 |
| 15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11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8栋201-209门店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541.84 |
| 16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12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9栋101、102门店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146.58 |
| 17 |
**市瑞****公司****公司 |
赣(2016)**县不动产权第****213号 |
**县**新区(海正明城)9栋201-203门店 |
商服用地/商业服务 |
226.36 |
(二)**市瑞****公司债权的抵押物
1.抵押人**万马****公司以其位于**市筠阳街办**路大市场三楼3869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为**市瑞****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
抵押物明细表如下:
| 序号 |
产权人 |
产权证号 |
位 置 |
用途 |
面 积(㎡) |
| 1 |
**万马****公司 |
高房权证筠字第****866号/赣(2018)**市不动产权第007201号 |
**市筠阳街办**路以北**大市场301号 |
营业 |
3869 |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债权已诉且胜诉判决,债权法律关系明晰,相关保证人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且抵押物位于**市**路及**县小区沿街店面,**市**路人口密集,流动性强,为成熟商区,抵押物周边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地理位置较好,大部分已出租,租金收入可观,适合开店创业或投资,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六、交易对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含****原员工、现员工)、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等关联人、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企****公司;不属于《****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7号)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有关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七、处置方式:组包或单户债权转让、债务减免、债务重组等。
八、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5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有效期为7个工作日。
九、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上述资产的基本情况,仅为我司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仅供投资人参考,并不构成我司对资产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对于上述资产中的交易结构、债权金额、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受让条件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我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资产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至此,投资者不能以该资产存在瑕疵、重大误解等理由向我司提出任何异议等。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程先生、高女士
联系电话: 0791-****6711、0791-****6932
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91-****6739
邮政编码: 330006
联系地址:**市**路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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