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5〕129号
**市****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公司新增年产碳素纤维预浸纱料400万平方米、碳素纤维预浸布料100万平方米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市****公司新增年产碳素纤维预浸纱料400万平方米、碳素纤维预浸布料100万平方米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荔新九路20号厂房A2自编2层、3层。原项目《**市****公司年产碳素纤维预浸纱料400万平方米、碳素纤维预浸布料1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通过审批(增环评〔2019〕200号),并于2020年进行自主验收。因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在原厂址增加生产设备并扩大产能。改扩建后项目新增一层厂房(三楼),项目占地面积不变,新增建筑面积1760m2,即改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760m2,建筑面积约为3522m2。改扩建项目主要将二楼原涂胶车间迁移至三楼,改为周转区用途,并在三楼设立新涂胶车间,同时新增涂胶设备;****办公室,改造为预浸车间4#,并新增纤维预浸设备,原办公室功能迁移至三楼。扩建项目拟新增员工15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55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632吨/年(有组织排放量0.163吨/年,无组织排放量0.469吨/年),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1.264吨/年,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
(七)国家或地方对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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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