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中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不适用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养护工程中除应急养护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外,其余养护工程应按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养护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
****统筹指导全市境内养护工程管理。负责审核全市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按权限审批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养护工程竣工验收。
****管理处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编制和初审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相关工作;组织养护工程设计初审,推广养护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指导督促各县(市、****运输局实施各类公路养护项目;协助做好养护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各县(市、****运输局具体实施管理养护工程工作。制定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开展养护工程计划项目的前期工作;按权限承担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责任,组织相关验收工作。
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廉政等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进行路段现场调查,形成拟实施的养护工程计划清单。
第六条 各县(市、****运输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公路养护工程初步建****管理处初审。
第七条 ********运输厅相关部门,****运输厅同意后的年度项目计划清单预下达任务。
第八条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24〕50号)中优化前期工作流程,已纳入省、市、县级养护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可不进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采用计划文件、任务通知、项目库等代替立项文件。
第九条 养护工程招标方式由各县(市、****运输局商同级发改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项目合同总价(其中**费以结算审计价为准)为计算基数,扣除省补资金以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四六开机制分担。市级配套资金在项目完工和结算审计后分两阶段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对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另给予市级配套资金的5%作为奖励,优先纳入市级科技项目予以支持,优先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施工等参建单位。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运输局应当在完成对原路调查和路况检测评定,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后,及时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市级部门加强过程指导。
第十四条 设计工作严格按照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及《**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咨询)指南》等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批后方可使用,设计审批工作原则不超过10日。养护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修复养护中的大修工程****运输厅审批;
(二)纳入省级项目库的修复养护中的中修工程、预防养护工程;国省道专项养护工程(包括地灾治理、安全防护、桥隧整治、灾毁恢复等)中四、五类桥梁(隧道)涉及结构安全(主体结构工程)的,或施工图预算(打捆项目除外)**费超过1000万的设计文件由****审批。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各县(市、****运输局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加快推进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养护工程设计原则不超过3个月,并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设计咨询审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咨询单位****小组、初步审查、组织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出具咨询审查成果的流程开展工作。
(二)现场踏勘由咨询单位组织,现****小组成员与市、****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设计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设计文件提出初步意见。
(三)咨询评审会参会人员由现场踏勘人员组成。会前咨询专家应提交书面意见,会议形成咨询评审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在咨询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后10日内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提交回复意见。
(五)咨询单位应在接受项目委托后30日内出具咨询成果。咨询评审报告具体要求及格式按《**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咨询)指南》执行。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和施工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其中大修、中修和预防养护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有:
(一)连续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处治方案、宽度、厚度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二)累计变更后超过设计批复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含预算)由****审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累计变更金额超过5%报****审定;未经审定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大修工程、重要专项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质监站监督,造价由市造价站监督;中修工程、预防养护工程和一般专项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造价由各县(市、****运输局负责监督。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办理监督手续,并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养护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养护资质,施工过程要实施精细化管理,执行现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严格材料设计指标检测和施工工艺管理,严格控制关键指标,严格落实技术交底和全过程监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管控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按设计文件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要求设置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并落实身着安全标志服的专人指挥交通,确保车辆及施工的安全。
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和警示标志,项目法人要落实好绕行线路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及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料场、拌合站、摊铺作业等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粉尘、噪声、废气、废水及废旧固体材料的监控、检测和检查管理,做到废旧材料按要求统一回收、集中堆放、循环利用,提高废旧料回收率利用率。
施工工程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相关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工程机械。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省道大修工程、重要专项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请示由各县(市、****运输局报局公管处、局公管处转报****确定。
国省道中修工程、预防养护工程、一般专项养护工程按竣交工合并一阶段验收执行。合并验收由各县(市、****运输局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交、竣工验收应在完工后9个月内完成;交、竣工验收分开进行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其中交工验收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应在责任缺陷期满后12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主要依据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施工图(方案)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质监站****运输局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意见);
(七)完成工程决算。
第二十七条 ****运输局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及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按照《**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用好信用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省道养护工程,各县(市、****运输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重要专项养护工程是指大桥及以上的四、五类桥梁、四、五类隧道涉及结构安全(主体结构工程)的整治工程,其他为一般专项养护工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