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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智能物联综合实训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单位名称:****
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七里**路35号6楼606室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本项目中标通知后出具《中标人放弃函》,表示放弃中标资格。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事实成立。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财法〔2021〕3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采购金额(****900.00元)千分之五(人民币捌仟陆佰贰拾玖元伍角,8629.50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