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类型:房产 | 资产属性:企业国有资产 | |
|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4211.68平方米 |
| 挂牌价:135.0万元/年 | 保证金:70.0万元 | |
| 报名开始时间:2025年10月16日 14时00分00秒 |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时00分00秒标书代写 |
| 标的名称:**市蔡锷北路原省民宗委办公楼1-8层及一楼食堂10年期租赁权 | ||
|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房屋建成时间:-- |
| 建筑面积:4211.68平方米 | 房屋结构:钢混结构、混合结构 | 房屋用途:办公/住宅 |
| 房屋总层数:-- | 房屋所在层数:-- | 小区或院落名称:-- |
| 出租时长:10.0年 | ||
| 室内配置:-- | ||
| 附属设施:-- | ||
| 标的状态:-- | ||
| 标的展示地点:**市**区彭家井032号002栋(实勘为蔡锷北路505号)、蔡锷北路541号第003栋 | ||
| 联系人:丁经理 | ||
| 联系人电话:153****8850 |
标的瑕疵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竞买人应在竞拍前对标的物现场踏勘,详细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作已对标的实物进行了仔细查勘,全面了解了标的承租(参拍)条件和要求,对标的所需要缴纳的物业费、服务费、卫生费、水、电、气、相关证照办理等一切费用已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详细咨询了解,对标的的有效性、合法性已无异议,完全接受标的的实物现状和承租(参拍)条件,标的已依法进行展示。
2、标的以竞买人所视实物现状为准进行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已经将标的实物和权属状况及所知瑕疵进行了充分展示和说明,竞买人如有瑕疵疑虑,请在竞买登记前仔细咨询。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同竞买人对拍卖标的实物的显性或隐性瑕疵已无瑕疵异议。尽管拍卖人已对标的实物进行了瑕疵审查、了解和告之,但标的实物仍可能存在未知或者潜在的瑕疵,拍卖人和委托人声明不承担标的实物瑕疵未说明的担保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要求变更成交价格或退还成交价款。
3、拍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所涉实物相关的图片、图纸、房屋建筑(租赁)面积、建筑结构、户型、层高等数据、资料,以及对标的所做的文字介绍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拍卖人及委托人的承诺,最终以交给买受人的实物现状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准。如有差异,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成交价格、租赁条件或违约。
4、拍卖标的以第一年租金为起拍价,以十年全租期总租金(含递增)计算总成交价。
5、租赁权基本条件:
5.1本次拍卖的租赁权期限为10年(不含装修免租期6个月)。
5.2租金从第三年起,每年在前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
5.3租金按季度收取,此后租金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
5.4租赁履约保证金为年租金的25%,租赁期内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租金。
5.5拍卖成交价为含税价。
5.6其他承租条件见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约定。
5.7《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主体单位由委托人指定,合同签订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
6、合同签订与价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出租方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买受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金(按季度缴纳)和履约保证金(第一年度第一季度的租金金额)。
7、标的移交:
7.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完租赁合同,并支付完第一笔租金和租赁履约保证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房屋及室内物品移交事项。
7.2 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原承租人承担。标的交付后以及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卫生费、水、电、气、物业费、相关证照办理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3 因标的建筑年代久远、使用或空置时间较长,房屋外墙瓷砖可能存在有松动脱落的情况,买受人须负责外墙瓷砖的维修、维护,保证公共安全。标的可能存在房屋结构改造过以及房屋漏水、起霉、墙体破损等各种情况,买受人若租赁期间需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装修、修缮、改造、水电扩容等,费用自行承担。在装修、修缮、改造过程中,须符合住建、消防等相关职****管理部门要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给他人带来的危害,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7.4 建筑物内如有属于出租方(非原承租人)的设备、设施(具体以现场移交清点为准)移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自费清理,移交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的由买受人负责维修。
7.5属于原承租人的设备设施由原承租人清理,出租方以清场后的现状为准移交给买受人,清场过程中可能存在装修设施、设备损坏,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改变成交价格(租金)、履约保证金、佣金等任何条款。
7.6标的房屋内现暂存部分原承租人购置的物品(其中有电梯、空调、部分消防设施、室内家具家电以及可移动的装饰物品等),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与原承租人协调标的房屋移交事宜,出租方不负责标的房屋移交。如因无法及时移交,出租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风险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改变租金价格、减免租金、延期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取消成交等条件。
8、经营要求:
8.1 买受人从事项****政府政策要求,具体请向所需经****管理部门进行充分咨询了解,由买受人自行自费办理所经营业态的相关证照、消防验收、后续房屋检测、审批等所有手续,并承担可能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造成的损失,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退还相关价款。
8.2 买受人不得从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从事的经营项目,如发现经营禁止经营项目,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按违约处置,并解除租赁合同。
8.3 买受人在承租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进行转租,转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并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进行装修等发生的一切人工费、运输费、其他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房屋进行装修、改良,应当经过委托人同意,且在改造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
9、物业及停车管理
9.1 租赁期内,买受人应积极配合院内及楼栋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9.2租赁期内不提供停车位,出租方不提供停车位及停车服务。院内宿舍区若干车库和杂物间,作为配套用房免费提供给买受人使用(车库和杂物间的数量、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买受人不能改变其现有用途,不能作为人员居住场所,也不能作为经营性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买受人负责。
9.3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气费及增容费、城管费、卫生费、治安费、门前三包费、绿化占地费及其他与所租赁房屋相关的公共管理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缴费标准以有关部门实际核定收取为准。
9.4承租后所发生的一切已知或未知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关。
9.5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买受人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委托方监督检查。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竞买人在竞拍前应对标的物现场踏勘,做充分的了解。一经参拍即视同认可租赁建筑面积及与实际使用面积的现状,无论租赁建筑面积是否牵涉到公共使用部分或未完全使用的部分,竞买人均对租赁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无异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成交价格及佣金。买受人已明确知晓本次为整体承租,在租赁期间无论是否全部使用标的,均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额租金。
10.2 合同到期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对其装修、投资的设备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其所投资的设备设施(消防设施设备除外)等,买受人可自行拆除。
10.3 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任何水电改动、装修、水电扩容均需要经过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有权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造成的损失或解除合同。
11、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是拍卖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照该文本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在成交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并自行办理与原承租人标的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成交后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或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佣金的,视同买受人违约。除所付竞买保证金及竞买诚意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外,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
13、买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佣金,佣金收取比例按十年租赁期总成交价累加递减的方式计算: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按2.2%收取;超过1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超过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5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竞买保证金如有剩余则原路退还,不足以抵扣佣金的则由买受人补交。
14、竞买保证金待买受人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约定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交易所在扣除拍卖佣金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买受人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约定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由拍卖人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诚意金。
16、竞买人参拍前须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承租(参拍)要求。如拍卖成交后的后置审查中,发现买受人不符合承租(参拍)要求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标的成交无效,委托人、拍卖人可立刻组织再次拍卖,并且买受人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违约金扣除拍卖佣金后剩余部分支付给委托人。
1、本次拍卖的租赁权期限为10年(不含装修免租期6个月)。
2、租金从第三年起,每年在前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
3、租金按季度收取,此后租金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
4、租赁履约保证金为年租金的25%,租赁期内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租金。
5、拍卖成交价为含税价。
6、其他承租条件见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约定。
7、《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主体单位由委托人指定,合同签订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
买受人须承诺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洗浴、KTV、医疗、养老机构以及有超过国家许可标准的噪声、环境污染等行业。食堂地下层不得从事食堂、餐饮等排放油烟等污染环境行为的行业。如违反承诺从事限制经营项目(业态)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交易编号:**** | |
| 公告开始时间:2025年10月16日 14时00分00秒 | 公告结束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时00分00秒 |
| 竞价开始时间:2025年10月31日 10时00分00秒 | |
| 报名开始时间:2025年10月16日 14时00分00秒 | |
| 报名结束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时00分00秒 | |
| 资格审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时00分00秒标书代写 | |
| 资格审查方式:保证金+资格前审 | |
| 起始价:135.0万元/年 | |
| 交易方式: | |
| 增价幅度:1.0万元/年 | |
| 出让限制方式:无限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按季支付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不收取 | |
| 确定竞得人规则:价高者得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在成交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并自行办理与原承租人标的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成交后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或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佣金的,视同买受人违约。除所付竞买保证金及竞买诚意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外,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竞买人参拍前须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承租(参拍)要求。如拍卖成交后的后置审查中,发现买受人不符合承租(参拍)要求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标的成交无效,委托人、拍卖人可立刻组织再次拍卖,并且买受人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违约金扣除拍卖佣金后剩余部分支付给委托人。 |
意向竞买人请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办理报名登记,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拍租交易活动。竞买人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本标的不接受自然人竞买、承租,只接受法人、非法人组织参加竞买、承租,竞买人应为具有符合报名登记条件所要求的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良好信誉和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不得参与竞买及承租。
3、与委托人以往的**过程中有违约记录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及承租。
4、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资料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