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航电气变频装置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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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人:****

2025年10月


第一章 谈判邀请函

新航电气变频装置设备采购邀请函

1. 采购条件

新航电气变频装置设备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采购条件,特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2. 项目概况谈判范围:

2.1名称:“新航电气变频装置设备采购”。

2.2 控制价:本项目控制价为人民币110万元,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控制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3交货地点:江****公司

2.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交货。

2.5质保及相关要求:

2.5.1 供货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2.5.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后24个月,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更换部分的质保期向后顺延24个月。

2.5.3 质保期内所发生的缺陷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

2.5.4 供货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2.5.5 如果供货方收到合同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采购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货方承担,采购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货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应具有一套2000kVA或者以上码头岸电变频装置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验收报告(不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验收报告视为无效业绩)。

3.、供应商应为变频装置的制造商;

4、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谈判文件获取形式,请供应商于2025 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8日8:00~17:00将单位介绍信扫描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开票信息及发票邮寄地址发至****@qq.com邮箱,未按时提供上述资料,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4.2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标段,售后不退。供应商应以网银、电汇、转账等形式汇至****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分行;账号:526 158 282 078,不接受现场现金支付。网银、电汇、转账请备注项目简称+供应商简称,以便查实。

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 22 日14:00(**时间,下同)。标书代写

5.2递交地点:****开发区顾圩路10号****二楼会议室。

5.3本项目响应文件将统一在谈判会上送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5.4 采购人定于送交响应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竞争性谈判,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出席。未前来出席谈判会的供应商,视为默认谈判结果。标书代写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集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com/)上发布3天。

7. 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

地 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连****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顾圩路10号

联系人:裔阳

电 话:0518-****589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关键内容规定

1

项目名称:新航电气变频装置设备采购

2

交货地点:江****公司

3

控制价:本项目采购控制价为人民币110万元(¥****000元),供应商的响应性报价高于控制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

交货期:合同订立后的45天。

5

供货范围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供货要求

6

货款支付方式:

1、****银行转账支付。支付前,供应商需提供相应金额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

2、支付方式

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银行保函。供货方方配合采购方完成发货前检验。供货方提供全额发票并发货,采购方确认收货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到货款。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7

质保及相关要求: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后24个月,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更换部分的质保期向后顺延24个月。

8

响应文件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90日历天。标书代写

9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要求正本1份,副本2份和1份电子版(附U盘)。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所有响应文件均须提交给采购人,供应商需存档的,请另外自行准备。无论谈判结果如何,响应文件均不予退还。

10

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响应文件(含电子版)应该密封完好并在封套内的封面分别加盖正本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采购人对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详见谈判邀请函。标书代写

12

谈判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13

保证金:谈判保证金为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整)。

谈判保证金的形式:形式不限,****银行保函,转账、电汇、网银,本票、汇票等。无论供应商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备注清楚所投项目名称(可以简写)。

谈判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供应商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供应商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谈判保证金无效。谈判保证金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到账,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递交谈判保证金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规定作重大偏差处理。标书代写

一、****银行保函形式,《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银行保函办理与递交

****银行保函形式缴纳谈判保证金,****银行为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保函的格式和担保金额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原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递交给谈判代理,扫描件附在响应文件中。标书代写

****银行保函退还

1.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成交人以外****银行保函;

2.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人和其****银行保函;

3.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发生的除外;

二、若供应商选择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

谈判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账号、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谈判保证金;

2.谈判保证金应当通过转账、电汇、网银等非现金方式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

3.采用联合体方式谈判的,须以牵头人名义递交谈判保证金;

4.****银行业务处理时间以及节假日等因素,确保谈判保证金按时到账。谈判保证****银行确认的到账时间为准。

14

其他要求:详见谈判邀请函。

15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做以下处罚:

1. 扣除保证金。

2. 从合格供应商库移除,三年内不得入库。

一、竞争性谈判文件

(1)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格式

(5)响应文件格式

(6)技术规格书

二、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组成

一、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供应商承诺书

五、谈判保证金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材料

八、技术要求响应情况

以上内容须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并按顺序装订。

三、谈判

3.1 供应商参会代表

供应商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应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标书代写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将会拒收。采购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志情况后接收并记录,供应商当场确认,谈判后确认谈判结果,供应商在谈判记录上签字。标书代写

3.2 谈判程序

3.2.1 ****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小组随机确定谈判顺序。

3.2.2 本项目原则上采取两轮谈判,响应文件中已有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谈判现场临时增加工作内容的除外),第二轮报价为最终谈判报价,如第二轮报价相同,继续谈判报价。****小组将与供应商一对一谈判,先由供应商按响应文件报出第一轮报价,与会谈判人对报价及相关谈判内容保密。第一轮报价结束****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同时报出最终报价并且签字盖章。

3.2.3 谈判小组根据最终的谈判报价为依据,推荐成交候选人。

3.2.4 本次谈判未定事宜以现场谈判为准,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3.3 特殊情况处理

供应商对谈判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作书面记录,谈判过后再对谈判过程提出异议,采购人不再受理。

四、合同授予

4.1 ****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

4.2 拟成交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采购人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成交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条处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3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以重新采购。

五、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暂无。


第三章 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评审方法。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报价符合文件的要求;

(2)报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满足谈判邀请函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响应内容: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

(2)供货期: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

(3)其他要求:无“评审办法”所列情形。

2.2详细评审

2.2.1 评审由采购****小组负责,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人,若评****小组确定。

3. 评审程序
3.1 评审准备

3.1.1谈判小组的组成及分工:谈判小组由5人及以上组成,经济人员和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总数的2/3。

3.1.2 ****小组提供评审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谈判小组成员认真研究谈判文件,未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3.2 初步评审

3.2.1 形式性评审

****小组根据本章第2.1.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处理。

3.2.2 资格评审

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2.1.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处理。

3.2.3 响应性评审

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2.1.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处理。

3.2.4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函未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2)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的;

(3)报价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谈判时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授权委托代表不是同一人的(根据现场谈判记录与响应文件比对);

(5)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组成联合体的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参与谈判协议的(如有);

(7)在同一采购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谈判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谈判的;

(8)最终报价明显高于采购人预期价格;

(9)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或其他供应商,****小组质询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理由或****小组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

(10)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保证金的;

(11)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的;

(14)响应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项目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文件制****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6)以他人的名义竞争、串通竞争、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获取成交的;

(17)技术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性错误、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有关要求的;

(18)响应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竞争性谈判文件未列明的无效条款,不得作为无效、判定无效的依据。

3.2.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小组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供应商的量化,各项指标均取所有响应性报价中相应指标的最大值:

(1)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为细微偏差;

(2)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谈判小组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事实求是地反映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响应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3)对响应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经过调整后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性报价,经供应商法人委托人签字确认,调整后的响应性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响应性报价,则其将被无效处理。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小组的要求。

3.3.4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性报价,使得其响应性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3.4 推荐供应商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4.1评审排序

评审由采购****小组负责,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在经评委对技术响应文件行评审,认为切实满足采购人需要的基础上,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即评审价)进行比校,发现供应商最低评审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供货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项目。供应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报价的合理性,采购人将认为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响应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3.4.2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3.4.3 ****小组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处理后,有效文件不足三个,谈判小组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文件最终报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全部竞争性谈判文件。

3.4.4 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货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方应支付给供货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供货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永久性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或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货方承担与供货及安装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设计、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和合同中规定供货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采购方” 系指: ****(****)或物资需求单位。

(7)“供货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公司或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初步验收交接的现场。

(9)“天、月”指目前通用公历天、月。

2. 适用性

2.1 供货方向采购方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和参数应符合合同规格书中的要求。

2.2 供货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与采购方及时交换各自的设计资料,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3. 联系方式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有关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供货方不得将由采购方或代表采购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货方不应使用合同5.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采购方的财产。如果采购方有要求,供货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采购方。

6. 专利权和税收

6.1 供货方应该保证,采购方在中华人民**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6.2 根据现行税法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供货方承担。

7. 履约保证金

/

8. 包装

8.1 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供货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8.2 供货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唛头)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8.3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货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货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9. 装运条件

本合同为码头现场交钥匙工程;供货方应负责设计、制造、运输、装卸直至最终交付,并承担在交付前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

10. 装运通知

10.1 供货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运输、储运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采购方。

10.2 供货方应在货物发运完成后四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采购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货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采购方,易燃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在另行注明。

11. 包装、标记、交付

11.1 包装

11.1.1 供货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11.1.2 采购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供货方。

11.2 标记

11.2.1 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11.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供货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供货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11.3 交付

11.3.1 供货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采购方指定地点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采购方,采购方对供货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采购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11.3.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供货方转移至采购方,合同材料交付给采购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供货方承担。

11.3.3 采购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采购方发现供货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采购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采购方应向供货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11. 交货和单据

11.1 供货方应按照“供货范围”规定的条件交货。供货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其它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1.2 供货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公司。为合同支付需要,供货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采购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2. 保险

12.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供货方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及交货过程中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13. 运输

13.1 供货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采购方指定目的地,同时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14. 伴随服务

14.1 供货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技术文件等。

14.2 供货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技术支持;

(2)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货方在合同质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4.3 供货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协议。

14.4 采购方应免费为供货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 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供货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14.5 为了保证港区生产应急需要,供货方应至少保持全年剩余供货量的20%作为备货库存,并保证在发生应急需要时,确保在24小时内运至指定地点。

15. 检验验收

15.1 验收大纲

供货方货物在提请验收前4周向采购方提供货物验收纲要。验收纲要的初稿是其他类似项目以实践过的、科学的、可行的验收检验文件。采购方收到可对此提出增减项目,经双方讨论,形成正式的验收文件。

15.2 工厂验收

(1)本****工厂制作后,进行出厂验收。供货方应提前1周预告采购方出厂验收时间。供货方将邀请采****加工厂验收。采购方应****加工厂验收。工厂验收主要是所供设备的①外形及和参数;②技术性能参数;③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④****工厂自验报告等;⑤出厂前试装和调试。采购方的出厂验收不替代货物的最终验收。

(2)供货方将为采****工厂验收和现场所需要的一切条件,包括检测手段等。****工厂验收时应根据合同规定技术条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整的整改要求。采购方提出整改要求,供货方应在1周时间完成整改工作。

(3)在交货前,供货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供货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书后。

15.3 到货验收

供货方按合同提供的货物到工程现场、在采购方、采购方委托的设备监造监督下,由供货方按照采购方提供的技术规格书的有关章节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验收时允许有不影响安全生产的遗留题存在。供货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与用户协商)之内解决这些遗留问题。

15.4 正式验收

(1)根据合同技术规格书有关章节,完成设备的空载、重载试车,经过考核合格,乙方并按照清单提供了完备的备品备件、技术文件和人员培训,竣工图纸及资料提交并归档;

(2)买卖双方最终签订验收证书。

16. 质量保证

16.1 供货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6.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后12个月,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更换部分的质保期向后顺延12个月。

16.3 质保期内所发生的缺陷采购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

16.4 供货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6.5 如果供货方收到合同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采购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货方承担,采购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货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7. 索赔

17.1 如果供货方同意对偏差负有责任而采购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质保期内提出了索赔,供货方应按照采购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供货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采购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货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货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所更换货物的质量质保期。

17.2 如果在采购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货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货方接受。如供货方未能在采购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采购方同意的**期内,按照采购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方将从预付货款或从供货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所赔金额。

18. 供货范围和最终交付时间

18.1 供货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供货范围。

18.2 计划交付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19. 付款

19.1付款方式:****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格不变,若国家税率变动,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

19.1.1 预付款30%****银行保函,发货前甲方到乙方验货,合格后,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并发货,甲方支付30%到货款,项目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5%。

19.1.2尾款为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在供货方承诺的质保期满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19.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合同支付均按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

20. 价格

20.1 供货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20.2 本标段主材价格根据投标时市场价格报价,供货方须充分考虑主材市场价格波动和供应量变化带来的风险,合同履行期间不接受调价。

20.3 本标段供货方的投标报价至少包含:

(1)货物的费用;(2)技术服务费用;(3)运输装卸费用(供货人须充分考虑分次分批不同供货地点的运输装卸费用);(4)保险费用;(5)税金;

21. 变更

21.1 采购方提出的变更:采购方对货物提出变更时,由采购方向供货方发出变更通知。供货方应根据变更通知组织物资供应。

21.2 供货方提出的变更:供货方提出的变更,需征得采购方的同意后提出修改方案报采购方审批,经采购**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减,买卖双方协商处理。

21.3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照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货物的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货物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货物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22. 合同修改

22.1 除了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3.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采购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23.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采购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23.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采购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供货方应予配合。供货方应免费为采购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23.3 供货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采购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采购方;采购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供货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采购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采购方;如采购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采购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23.4 采购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

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货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供货方负责。

23.5 采购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供货方交货后

采购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供货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4.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采购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24.1 合同设备交货前,供货方应**采购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

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供货方应免费为采购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采购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24.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供货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

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采购方;如采购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供货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采购方而自行检验,则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供货方负责。

24.3采购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供货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供货方负责。

24.4 采购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供货方交货后采购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供货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5. 开箱检验

25.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采购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供货方。

2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25.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供货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25.4 在开箱检验中,采购方和供货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25.5 如果供货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采购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采购方有权在供货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供货方已接受,但供货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采购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25.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采购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供货方负责,供货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采购方承担,但采购方能够证明是由于供货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采购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25.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

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质保期

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供货方依照合同约定对采购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6. 安装、调试

26.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

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供货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采购方或采购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供货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采购方或采购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供货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采购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采购方或采购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供货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供货方应承担责任。

2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采购方承担。

26.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27. 考核

27.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采购方承担。

27.2 如由于供货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供货方应

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27.3 由于供货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供货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供货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采购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供货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采购方支付补偿金。

27.4 如由于采购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供货方应协助采购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采购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采购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27.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

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28. 验收

28.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28.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采购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采购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采购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采购方无需因此向供货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28.3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供货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采购方,如果买

方在收到供货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供货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8.4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供货方在质量质保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29. 技术服务

29.1供货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采购方提供技术服务。供货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29.2 采购方应免费为供货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29.3 供货方技术人员应遵守采购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采购方的现场管理。

29.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采购方同意的条件下,供货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30. 供货方履约延误

30.1 供货方应按照“供货范围”中采购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30.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货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供货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30.3 除了合同条款第32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30.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货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31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31.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供货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采购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3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32. 违约终止合同

32.1 在采购方对供货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方可向供货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货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方根据合同条款第30条的规定同意**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采购方认为供货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应符合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方的利益的行为。

32.2如果采购方根据上述第3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采购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货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供货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3. 不可抗力

33.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于**,其**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3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4.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供货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采购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货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5. 因采购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5.1 采购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货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采购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5.2 对供货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采购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采购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供货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供货方以供货方收到终止通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6. 争端的解决

36.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6.2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市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为中文。

36.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6.4 ****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6.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7. 主导语言

本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中文合同版本为主导版本,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或其他文件用中文书写。

38.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国人民**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9. 通知

39.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9.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40. 合同生效及其他

4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加章后生效。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采购方名称,以下简称“采购方” )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己接受 (供货方名称,以下简称“供货方” )对该项目标段物资的谈判。采购方和供货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报价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合同条款;

(5)供货要求;

(6)分项报价表;

(7)成交货物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8)相关服务计划;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合同范围及内容:

4.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 )。

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 )(税率为: )。

5. 供货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6. 采购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供货方支付合同价款。

7.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方:(盖单位公章) 供货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廉政要求》以及有关项目、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项目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方”)与该项目标段的供货单位 (供货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供货方”),特立如下合同。

1、采购方和供货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货物采购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采购方的义务

(1)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供货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采购方或采购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采购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供货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供货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货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采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采购方项目有关的货物设备供应、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供货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货物和设备。

(6)采购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货物采购队伍。

3、供货方的义务

(1)供货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供货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采购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供货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采购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供货方不得为采购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供货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供货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采购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采购方或采购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供货方或供货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采购方和供货方签署之日起至该货物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货物采购合同的附件,与货物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采购方和供货方各执一份,送交采购方和供货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采购方: (盖单位公章) 供货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总则

1.1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2000kVA高压变频电源的采购,提出了该电源涉及设备的功能设计、性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规格书和有关最新IEC、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本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标准不一致时,应按水平较高标准执行。

1.4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规格要求。

1.5投标文件中的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

1.6****制造厂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7本规格书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合同一起生效。本规格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二.工程整体概述

2.1 电源功能描述

本岸电项目采用高压上船方式。船用岸电电源电源进线引自港区变电所,为其提供10kV 50Hz电源;岸电电源设计应满足指定泊位船舶靠泊作业期间的供电需求,向船舶供电额定容量应不小于2000kVA。岸电电源在实施与船舶电源连接、退出及转换过程中实现船舶不断电,无缝切换;将市电电源经高压变频电源转化为船舶所需的电制,并通过电缆送至码头前沿的岸电箱内,岸电箱安装位置为指定泊位前沿业主指定位置,使用国际标准的高压电缆连接器向船舶电网供电,让船岸供电连接更加可靠、便捷。本套变频电源设计额定容量为2000kVA,超载110%可运行5分钟。

2.2 供货范围

2.2.1一套高压变频电源设备。

2.2.2投标人应在标书中提供高压变频电源的设计方案、变频功能、监控保护功能、原理详细描述、技术参数描述、相关技术处理方案,并详细列出元器件配置表。

设备清单

1

成套高压变频电源

1套

容量:2000kVA,110%允许运行5分钟。

1.1

限流柜

1台



1.2

移相变压器

1台

电源配套

输入电压:10kV

型式:干式变压器

类型:变频电源专用,电参数与变频电源配套。

1.3

变频电源功率柜(含电源控制系统)

功率柜

1套


高高结构,级联技术。

功率元器件(IGBT)品牌应为英飞凌Infineon、富士或国内外知名厂家所生产的同等质量产品

滤波柜

内含变频电源专用滤波回路

变频电源控制柜

变频装置专用DSP+FPGA+CPLD三核控制平台

软件监控系统

变频装置配套系统控制软件

2.3 交货期

2.3.1合同签订后 60日内完成出厂检验并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完毕,招标人通知具备条件时。

2.3.2 因招标人原因现场不具备安装指导条件,工期顺延。

2.4 现场施工

由于**生产特点,现场施工过程应与招标方充分沟通,避免施工对**生产造成影响。

三.电源设计标准及要求

船舶岸电电源的设计和制造将遵循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标准和规范,详细设计时将以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为设计依据。应遵守最新的国家标准(GB****委员会(IEC)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标准。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

3.1 船舶岸基供电电源设计标准

《静止式岸电装置》 GB/T25316

《**船舶岸电链接电源》 IEC/ISO/IEEE80005-1

《**船舶岸电链接电源的控制及通讯》 IEC ISO IEEE80005-2

《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JTS155

《**船舶岸基供电电源操作技术规程》 JT/T815

《**船舶岸基供电电源技术条件》 JT/T 814

《高压岸电连接电源用插头、插座和船舶耦合器》 IEC 62613

《电力装置使用电子设备》 IEC 62103

《钢制海船入级规范》 CCS规范

《电磁兼容性(EMC)》 IEC 61000

3.2设备制造应满足的规范和标准

1) 设备部分标准及规范

《电能质量供电网电压允许偏差》 GB12325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15543

《电能质量电力电源频率允许偏差》GB/15945

2) 供电电源设计标准及规范

《供配电电源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高压/****电站》 GB 17467

3) 高压变频电源设计标准

《半导体电力变流器 基本要求的规定》GB/T 3859.1

《半导体电力变流器 应用导则》GB/T 3859.2

《半导体电力变流器 变压器和电抗器》 GB/T 3859.3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 4208

《干式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10228

《干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GB17211

3.3 总体设计要求

为满足船舶供电电源的特殊要求,岸基供电电源具备以下特性:

1) 岸电电源设备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能够与国际、国内船舶可靠、安全、规范对接;

2) 综合考虑安装位置、供电容量、走线等因素;

3) 岸电电源采用10kV进线单回路供电;

4) 较宽的电压和频率调节范围,恒压、恒频输出;

5) 谐波对岸上电网和船舶内网无干扰影响;

6) 保证船用电与岸电相序和线制的一致性;

7) 具备缺相、短路、联锁等各种保护,可靠安全供电;

8) 对靠港船舶接用岸电情况进行准确计量、结算;

9) 适应码头高温、高湿、高腐蚀性等恶劣环境;

10) 方便安装、搬运;

11) 操作简单,维护方便;

12) 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

3.4船舶岸电供电电源参数

3.4.1 工作环境

(1)气温:

全年平均气温 15℃

全年有223天以上日均温不低于10℃。

最高气温38℃

最低气温 -15℃

(2)相对湿度 70%

(3)降雨量:历年平均降水量895.1mm

(4)无霜期平均为215天。

(5)年最大风速 45m/s

(6)年平均风速 3.4m/s

**市属温暖带南缘湿润季风气候,处于温暖带和北亚热带的过渡地带,具有海洋性气候和大陆性气候双重特点。

3.4.2 岸电电源性能参数

岸电电源电源输出额定总容量:≥2000kVA;

输入电压: 交流10kV±10、50Hz±5%、三相三线;

输出电压: 交流6.6kV/6kV、 60Hz/50Hz、三相三线;

额定输出电流: ≥175A(60Hz时)

工作稳定性: 输出电压 6.6kV/6kV,0-100%负载变化时,

输出电压稳压率:-2%≤静态≤2%,-15%≤动态≤+20%;

输出频率 60Hz/50Hz,0-100%负载变化时,

输出频率变化率≤1%;

过载能力: 以2000kVA输出容量的额定输出电流计算,110%的额定输出电流时可正常运行5分钟;超过过流保护设定值速断。

输出电压波形总谐波失真度: THDu≤3%

输入电流总谐波失真度: THDi≤5%

岸电电源电源总效率(满载): ≥95%

变频电源功率柜满载效率: ≥98%

输出频率分辨率: 0.01Hz

输出电压分辨率: 0.5%

变压变频电源装置功率因数: ≥0.95

输出电压瞬变响应恢复时间: ≤1.5s

输出频率瞬变响应恢复时间: ≤5s

电源装置无故障工作时间: ≥2000小时

冷却方式: 强迫风冷或水冷

冷却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20000小时

噪声等级: ≤70dB(1米处测试)

防护等级: IP30

辅助动力/控制电源: AC 380V三相/AC 220V

变压器绝缘级别和温升级别: H级

保护功能: 包括但不限于过流、过压、欠压、短路、接地、超温、通讯故障、逆功率容量限制保护等

通讯接口: RS232/485、Ethernet,通讯协议公开

状态监控: 带有LCD显示、存储功能、中文操作

变压变频电源设备工作制: 运行温度0~50℃能满负荷长时间24小时不停机连续运行。

四.电气设备

4.1变频电源

1) 高压变频电源单元装置要求采用IGBT逆变技术选用船舶岸电专用的变压变频单元,投标人应提供变压变频单元规格型号。

2) 功率元器件(IGBT)品牌应为英飞凌Infineon、富士或相当于同等质量品牌。

3) 高压变频电源应采用在国内外广泛使用多年、有完善服务体系的知名品牌。每相采用6个功率单元设计。

4) 高压变频电源对电网电压的波动应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变频电源可以对电压瞬变进行调节,在-10%~+10电网电压波动时必须满载输出。

5) 变频电源单元的功率单元组建为模块化设计,方便从机架上抽出、移动和变换。所有单元可以互换,维护简便。

6) 岸电电源设计时必须对整个电源进行短路分析,所提供的设备及电源必须满足船用负荷短路时所允许的短路容量。能在各种性质的负载下包括电容性、电感性、混合型负载,输出稳定的电压和频率。

7) 变频电源在实施与船舶电源连接、退出及转换过程中满足船舶不断电,实现无缝切换,并具有逆功率处理功能。

8) 电源需采用低噪声设计,为现场人员提供低噪声的工作环境。在距离岸电电源1米的范围内任何一个方向进行测试,所测得的岸电电源噪声不得超过70dB。

9) 变频电源具有电缆电压降补偿功能,对输出电缆的长度不应有特殊要求。变频电源保护船上用电电源不受共模电压及dV/dt应力的影响。

10) 变频电源10kV采用单回路输入,输出至隔离变压器(业主提供),变频电源输出闭环设置在隔离变压器二次侧。隔离变压器二次侧高压输出6.6kV60Hz或6kV50Hz 容量2000kVA。

11) 变频电源设计考虑到岸基电源码头高压接线箱插座与插头的电压等级问题,电压等级不能超过7.2kV。

12) 变频电源具备三相电压不平衡自适应能力,容许三相不平衡运行。变频电源的不平衡度需要满足船用岸电相关标准,三相负载不平衡度大于25%时仍可稳定输出。

13) 变频电源输出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含量应优于GB/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技术要求,输出电压总谐波失真度THD≤3%,输出各次谐波电流≤标准要求。

14) 以2000kVA输出容量的额定输出电流计算,110%额定输出电流时变频电源可运行5分钟;超过过流保护设定值速断。

15) 变频电源应设置相关措施消除对上级电网的冲击,**电容寿命。进线侧限流应采用高压电阻和断路器、高压进线侧限流的方式。

16) 具有逆功保护功能和逆功抑制功能。

17) 投标设备总尺寸正面长度应≤4米,深度≤1.9米,高度≤3.2米。变电所门尺寸宽1.8m*高2.5m(净尺寸1.65m*2.4m)。铭牌采用不锈钢材质,不锈钢螺丝固定,内容经甲方认可。

18) 厂家应充分考虑设备满载时的散热问题,并配套和安装至电房外的外排风风道,通过柜顶的离心风机将热量排到电房外。设备门侧进风,配过滤网,离心风机启停由温控器自动控制或手动强制开启。

五.审图和监造

5.1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中标方提供完整的设备尺寸图、安装图、基础图、原理图、外部接线图、相关计算书、操作规程、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含文字及电子资料)满足审图条件。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安排最****公司针对本项目的设计图进行一次审图确认,人数不超过 6 人,5 天以内。费用由投标方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总价内。费用包括审图人员的膳食、住宿和交通费用。

5.2招标方有权派出人员对制造重要过程进行审图、监造和检验,既不替代交接现场的检验,也不解除中标方对设备的最终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全部费用由中标方负责。

5.4 招标方的监造和检验

5 .4.1中标方提供制造进度表、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材料技术说明。

5.4.2中标方提供检验工作计划、检查试验的步骤、试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证书及质量管理报告。

5.4.3中标方提供工艺及图纸、以及与测试有关的文件和测试的记录。

5.4.4 中标方提供岸电设备重要零部件发运工艺、安装、调试和审核调试的计划及其相关的记录。

六.出厂试验和现场试验

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供电源装置的出厂试验、现场试验,及测试试验大纲。

6.1 出厂试验

出厂试验应涵盖《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JTS 155-1-2019所要求的参数的测试,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规范要求为准)。投标方应给出具体出厂测试能力和测试方案。

6.1.1高压变频变压电源稳定性试验:在额定输出电压时,在额定负载的30%、60%、100%的情况下的测试。其中额定负载100%应是6小时的连续全程测试,测试内容:电压、电流、频率、有功、无功、功率因素、谐波、三相不平衡、设备效率、功率单元温度等主参数。6.1.2输出电压波形失真度试验:以额定负载的20~30%进行负载调整试验,测试内容:

(1)额定输出电压不平衡度:应满足三相电压不平衡度≤3%;具有承受不少于25%的三相阻抗不平衡的输出能力。

(2)输出电压波形失真度。

(3)电压、频率瞬变响应恢复时间。

6.1.3变频变压设备保护功能试验:

(1)过载能力:以2000kVA输出容量的额定输出电流计算,110%的额定输出电流时可正常运行不少于1分钟;超过电源过流保护设定值速断。

(2)瞬间保护:4倍及以上输出电流瞬断保护。

(3)逆功保护:按照设备测试试验大纲进行。

6.2 现场试验(配合)

现场试验内容如下但不仅限于以下:

1)高压柜与变频变压电源控制逻辑关系。

2)安全回路与变频变压电源控制逻辑关系。

3)安全回路与高压开关柜控制逻辑关系。

4)岸电并网模式选项适应性验证。

5)大功率设备一次性直接启动验证(前提是在变频设备过载能力范围内的验证)。

6)移相变压器限流启动验证(避免对电网进行冲击)。

7)隔离变压器合闸限流装置有效性(合闸冲击电流小于变频变压设备过载能力为准)。

8)100%负荷、连续运行不低于6小时:电压、电流、频率、有功、无功、功率因素、谐波、三相不平衡、设备效率、功率单元温度等参数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且无故障。

七.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

7.1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7.1.1 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后12个月,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更换部分的质保期向后顺延12个月。

7.1.2投标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乙方还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当操作和保养的情况下运转良好。

7.1.3投标方必须按照合同书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质量保证程序和执行,并用文字图片资料及质量检验记录来证明工作的完成。

7.1.4在质保期内投标方接到招标方技术服务要求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此期限终止后2天内开始免费维修或更换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或零件、部件,以及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现场对岸电电源装置进行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

7.2 技术资料及证书

7.2.1提供5套图纸资料及光盘资料或电子文件贰份。

7.2.2投标方提供详细的设备形式尺寸。

7.2.3提供明确的质量保证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7.2.4投标方提供设备清单(包括型号、产地、主要技术参数)。

7.3培训

7.3.1技术培训要求

投标方应在**港指定泊位为船舶岸电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进行为期 3 天不少于 6 课时的技术培训。费用由投标方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投标方应选派有经验和资格的技术人员作技术指导,并制定一个详细的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大纲,负责解释与岸电设备有关的技术问题,以使培训人员了解设计原理,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操作方法和维修保养技术。

投标方应在培训前2周向最终用户提供详细的培训大纲、讲义和有关资料。

7.3.2操作人员的培训

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对岸基高压变压变频装置的操作人员在码头现场进行操作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

7.3.3维修人员的培训

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硬件和软件的培训,包括硬件方面、图纸资料的查阅方法等方面,软件的编制、参数的设定方法进行培训,以便维修人员进行日后维修。

八.验收

8.1 到货验收

8.1.1 全部货物出厂检验合格并全部发运**港指定泊位码头现场交货完毕。

8.1.2 达到上述条件,由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单位签署到货验收文件。

8.2 初步验收(配合)

8.2.1 设备到场后,技术人员提供现场安装指导并完成调试,具备空载试运行条件。

8.2.2按照试验大纲要求,进行空载测试和相关安全测试,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8.2.3达到上述条件,由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单位签署到货验收文件。

8.3 最终验收(配合)

8.3.1 全部货物现场试验合格。

8.3.2 招标人通知具备条件时,供货商提供试验大纲(需满****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认可的岸电检验标准)供招标方审核,按审核后的试验大纲进行检测。

8.3.3 联船服务

现场测试合格后,中标方应提供2次成功联船服务。质保期内因招标方原因无法进行联船试验,质保期后中标方应承诺:继续免费完成2次成功联船服务。完成联船服务后,若因中标方设备原因导致联船失败,中标方应免费增加现场服务,直至联船成功。

8.3.4 达到上述条件,由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单位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新航电气变频装置设备采购

响 应 文 件

采购人: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供应商承诺书

五、谈判保证金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材料

八、技术要求响应情况


一、报价函

****

1、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关于新航电气变频装置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充分理解并掌握本项目谈判的全部有关情况。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同意接受贵方的全部要约条件,以含税(税率13%)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本项目的报价,并按本项目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

2、如由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接到贵方通知后 天内完成本项目所需内容,并承诺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全面履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职责和义务。

3、我方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参加竞争性谈判,并理解贵方对评审结果没有解释的义务。

4、我方承诺在本次谈判过程中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货物采购谈判项目谈判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时无需填写“三、授权委托书”:


四、供应商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谈判,做郑重承诺:

1、本公司谈判文件无弄虚作假行为。

2、近3****机关处罚禁止投标行为。

3、异议或投诉必须有法定****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公章。并接受对法定代表人的约谈,否则为无效异议和投诉。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一)供应商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致: ****

本单位此次参加 (项目名称) 谈判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接受采购人作出的取消报价、成交资格及没收谈判、履约保证金的决定,同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二)供应商不围串标承诺函

致: ****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以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单位此次参加 (项目名称) 谈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公平竞争、不围、串标。同时,本单位充分了解:

1、 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一)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二)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

(三)按照相互约定制定谈判方案的;

(四)相互约定给予未成交的供应商费用补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2、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供应商的电子谈判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供应商的谈判文件由同一供应商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供应商的谈判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供应商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供应商从同一个供应商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谈判文件、上传谈判文件;

(六)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虽然经由供应商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谈判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在职人员。

如本单位在本项目谈判过程中存在围、串标行为,愿意接受采购人作出的取消报价、成交资格及没收谈判保证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一定期限内参****集团****公司所有投标活动,同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供应商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人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五、谈判保证金

重要提醒:
谈判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供应商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谈判保证金无效


六、已标价报价单

说 明

1.分项报价表应与供应商须知、技术规格书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

2.报价单不需要对未执行的本项目进行详细的描述,供应商应被认为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技术规格书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以确认在填报单价和价格之前,本项目的所有范围已被包括在每个项目内,报出的单价和价格应被认为包括所有成本、利润、保险、税金等,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示或隐含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3.分项报价表中所列数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供应商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供货及运输和更换不合格品的责任。

4.如果供应商对任何项目和范围不清楚或不能确定,那么应该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篇供应商须知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前请求予以澄清。

5.分项报价表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结算,对供应商的支付应按每个项目中指定的货币进行。

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使用设备

使用时间

单价

合计

品牌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备注

报价为到采购人现场交付价,包含13%增值税、分批次运费、包装等相关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

备注:

1.报价至少包含:(1)货物的费用;(2)技术服务费用;(3)运输装卸费用(供货人须充分考虑分次分批不同供货地点的运输装卸费);(4)保险费用;(5)税金;

2.供应商应根据谈判目录要求逐项填写单价、合价,分项报价表不允许出现删减、缺漏项,如分项报价表中存在删减、缺漏项,则认为谈判文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


七、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须提供下述材料:

(1)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扫描件

(2)资质证书(如有)

(3)生产商证明材料(如有)

(4)代理商、经销商必须具有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如有),附件格式仅供参考

(5)“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图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截图

(7)近年财务状况表(如有)

(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有,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生产商授权书(如有,仅供参考)

致: (采购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

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

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供应商的单位地

址) 的 (供应商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货物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谈判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成交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备注:****公司公章,部门章及专用章均无效



八、技术要求响应情况

应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产品品牌及生产商的情况说明;

2.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及相关资料;

3.运输配送方案、配送能力及证明材料;

4.售后服务承诺;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

关于谈判文件工本费发票的开具说明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供应商缴纳谈判文件费用是须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简称;

2、谈判文件费用缴纳后须将供应商开票信息(word版或文字版)、发票邮寄地址发送至谈判文件联系人邮箱;

3、谈判文件工本费发票须在缴纳当月开具,逾期不予办理,如因供应商提供开票信息不及时导致发票无法开具,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供应商缴纳谈判文件费用是须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简称;

2、谈判文件费用缴纳后供应商自行扫描下方二维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谈判文件工本费发票须在缴纳当月开具,逾期不予办理,如因供应商提供开票信息不及时导致发票无法开具,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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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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