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废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8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1日 |
****:
你公司报来的《****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废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技术改造,项目代码:****,位于**市**县金鸡乡赖山村****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5′11.353″,北纬23°52′57.182″。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环境局关于****RDF替代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来环审〔2024〕84号),该项目依托现有2#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处置360t/d替代燃料,替代燃料以RDF为主,该项目已投入运行暂未验收。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后年处置20万吨一般固体废物,其中替代燃料RDF100000t/a,较原环评减少8000t/a,变更后有色金属灰渣(铜矿渣)为45000t/a,较原环评减少44710.92t/a,新增黄磷渣25000t/a,磷渣15000t/a,煤矸石15000t/a。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新增员工,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储运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项目主要利用现有2#5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增加建设集固废收储、破碎、待处置存储车间以及至窑系统投料点输送装置等建筑设施,并与现有熟料烧成系统共同构成一套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系统。建成后年可处置20万吨一般固体废物,水泥熟料和成品水泥产能不变。
该工程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占总投资的12.4%。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加强无组织废气的管控,原料堆存于堆棚内,破碎环节在厂房内作业。窑尾废气依托现有的“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经现有141m高排气筒排放,窑尾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装置处理措施,除尘灰通过窑灰返窑系统进入生产线,不外排。窑尾烟气颗粒物、重金属、酸性废气以及二噁英等尾气排放浓度指标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等相应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新增少量车辆冲洗用水,产生的车辆冲洗废水经过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篦冷机喷水及矿山堆场洒水等用途,实现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
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须为一般固体废物,严格限定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类型,不接收危险废物或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工业固废。固废进场前须取样进行分析,严格控制入窑固废中的硫、氯、碱等的含量,采用符合入炉要求的一般固废作为水泥原料或燃料替代品,保证水泥窑既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也能达标排放,同时确保水泥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性满足国家相关标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废布袋、废试剂瓶等,依托在建工程储存设施规范化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合规处置,不会对现有设施的储存处置能力造成影响。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正常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