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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临时用地审批 |
| 发文日期: | 2025-10-14 |
| ****政府 | 生成日期:2025-10-14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关键词: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临地审批〔2024〕38号
****公司**至**高速公路YHTJ-4标段项目部: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使用临时用地的基本条件,现批复如下:
项目名称:**至**高速公路材料堆场及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段)
临时用地主体:****公司**至**高速公路 YHTJ-4 标段项目部
临时用地位置:**市**县狮子镇赵畈村
临时用地面积:1.7027公顷
临时用地用途:材料堆场、施工便道、拌合站及临时办公
用房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025年10月14日至2029年6月26日
临时用地地类和复垦标准:地类总面积1.7027公顷,农用地面积1.592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842公顷(水田1.2513公顷,水浇地0.1329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1300公顷,复垦标准为100%复垦到位,其中复垦耕地面积1.3842公顷(水田1.2513公顷,水浇地0.1329公顷)。项目复垦期1年(2029年6月27日至2030年6月26日),管护期5年(2030年6月27日至2035年6月26日)。
根据《******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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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