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5-10-14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就******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项目委托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现已形成《******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现征求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现将******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项目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建设单位信息
建设单位:****。
联系人:李楚楚
联系电话:199****2811
地址:****填埋场
二、项目概括
****填埋场库区面积18804.78m2,总库容为14.0万m3。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场地构建、坝体工程、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雨水导排系统等。
三、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根据预测,项目污染源正常正常排放情况下,所有污染物在厂界处的短期贡献浓度均可满足厂界标准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对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渗滤液调节池;与渗滤****处理站进行处理。本项目运营期飞灰渗滤液污染因子主要为COD、BOD、NH3-N、SS以及重金属,经导排收集至调节****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总排口外排,最终进入小富水河。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3)地下水环境
在做好分区防渗后,正常情况下建设项目的主要地下水污染源能得到有效防护,污染物不会外排。在正常状况下,项目难以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项目运行期在非正常状况下,在非正常状况发生后,厂方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制定处理方案,截断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通道,在渗漏点下游增设监测井,加密监测频率评估修复处理的效果,使此状况下对周边地下水的影响降至最小,同时项目应尽量采用防渗层自动检漏系统,以更好的保护地下水。因此,在采用严格的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情况下,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4)声环境影响
根据预测结果,运营期固定噪声源对各厂界的贡献值均没有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在生产状况下,厂界噪声可以实现达标排放。项目营运期对外界环境噪声的影响相对较小。
(5)固体废物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了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的措施,不会对厂址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6)土壤环境
经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运营期土壤污染监测的情况下,本项目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
(6)环境风险
本项目风险评价级别为简单分析。采取有效大气风险防范措施、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地下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将风险减小到最低,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同时,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增强企业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反应,采取合理的应对方式,****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寻求社会支援,可将环境风险危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不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划要求。在采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下,废气、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再利用或合理处置;项目投产后评价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体及声环境质量可控制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内,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或利用,环境风险后果处于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
链接: https://pan.**.com/s/1I57j7fEUnXkDSXGIuw76oA
提取码: 44yi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请到以上地址联系查阅。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
公众可按照下方链接格式填写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链接: https://pan.**.com/s/1B0p_ltv5IlhDeNLhwmlOeQ
提取码: hdi6
八、提交公众意见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联系方式,将与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单位。在提交意见时,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交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常住地址,以便根据需要反馈,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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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