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审〔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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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氧化锌中
铟的提取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氧化锌中铟的提取回收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工业园区。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改造,依托厂区内现有完善的公辅设施;为降低浸出渣率提高铟挥发率,对现有浸出系统新增一段高酸浸出和焙砂浸出上清液除铁工序,新增铟回收生产线(车间依托现有,生产线新增),建成后年产30t铟锭。
该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符合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减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工程在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中性浸出工序、低酸浸出工序、高酸性浸出工序、中和沉铟工序及除铁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硫酸雾,采用管道收集后分别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5标准限值。
(2)铟渣浸出工序、碳粉净化工序、电解工序产生的废气为硫酸雾,采用管道收集后,共用1套 玻璃钢填料(碱液)喷淋塔 处理后经23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5标准限值。
(3)铁粉净化工序和置换工序产生的废气为硫酸雾和砷化氢,各废气采用管道收集后,共用1套 玻璃钢填料(碱液)喷淋塔 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5标准限值;砷化氢排放浓度参照《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标准执行。
(4)萃取工序产生的废气为非甲烷总烃,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为非甲烷总烃和硫酸雾,反萃工序产生的废气为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气浮除油工序产生的废气为非甲烷总烃和硫酸雾,活性炭吸附工序产生的废气为非甲烷总烃和硫酸雾。各废气采用管道收集后,共用1套 玻璃钢填料(碱液)喷淋塔+表冷器+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5标准限值;氯化氢排放浓度参照《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执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5)铸阳极工序和熔铸工序产生的废气为颗粒物废气采用管道收集后,共用1套 玻璃钢填料(酸液)喷淋塔 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5标准限值要求。
(6)无组织废气防治措施
铁粉投料工序、碳粉净化投料工序、活性炭吸附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工业吸尘器(自带集气罩)收集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盐酸储罐呼吸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6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处氯化氢排放浓度参照《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执行。
2.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置换后液经置换后液槽(**)收集后,与喷淋塔废液一起依托****处理站处理,处理满足要求后,进入****处理站处理,处理达到回用要求后,回用于生产系统,不外排。****处理站出口(车间排放口)废水水质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表3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标准限值。
本次新增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不外排。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活性炭设专用容器收集后,回用于现有回转窑,或依托现有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2)本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收集后采用 自动破碎清洗装置 处理,处理后定期外售。
(3)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预案演练,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乌****分局负责、市生态****支队负责督查。
****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