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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组织的“****部分病区安装氧气设备带及床旁呼叫系统项目”的采购(院内比选)活动,已于2025年9月11日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公示,确定“******公司”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收到中标通知后三十日内未与我院订立书面合同。
经研究决定:
作废“******公司”在本项目中的第一候选人资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