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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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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司 |
| 100 |
| 1,500万元 人民币 |
| 20 |
| 2025-10-16 |
| 网络竞价 |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444万元;转让方持有持有标的企业56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56万元。上述债权金额为截至2025年9月22日的债权金额,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45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交易所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如下事项:(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期付款(****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将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年。(3****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4)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同意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由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配合转让方进行后续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相应责任。(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