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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七****中心路至**大道段)道路工程监理(工程监理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选取中介服务的公告 |
| 公告号:****00330 |
| 根据《**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市七****中心路至**大道段)道路工程监理(工程监理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选取中介服务公告如下: |
| 一、业主单位:**** |
| 二、项目名称:**市七****中心路至**大道段)道路工程监理(工程监理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 |
| 三、项目地址:**市潘岱街道,西起**大道、**中心路。 |
| 四、项目基本情况:道路全长约334m,道路红线宽度15~23m,双向两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时速30km/h,总用地面积5873.79㎡;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红线范围外的道路等相关配套设施,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附电子材料: 【盖章施工图】**市七****中心路至**大道段)道路工程.pdf |
| 五、中介服务内容: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该工程**道路全长约334m,道路红线宽度15~23m,双向两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时速30km/h,总用地面积5873.79㎡;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红线范围外的道路等相关配套设施,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1、(1)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执业单位为该供应商单位。(2)其他人员要求:市政公用专业及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1名,监理员至少1名,监理人员需押证通过部门备案,请投标单位提前核实是否符合入浙备案条件。若在中标公示30日历天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业主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施工工期预估为270日历天(供参考不做合同依据),需综合考虑项目可能因政策处理、图纸调整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停工、延期,监理费不因施工工期的**而增加;监理工作的额外工作时间、附加工作时间、夜班施工、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费及任何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均不再另计。 |
| 六、报名要求:工程监理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各中介机构在业主的最高限价内公开竞价,最高限价为118628.00元,服务时限(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监理合同生效起至全部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备案;(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起2年。。) |
| 七、合同付款条款(方式):支付方式: 工程监理费根据《**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文件计费,监理费取费基数为施工合同价574.7004万元,最高限价为11.8628万元。①工程监理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工程监理费应为承包完成所规定监理内容的全部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②监理工作的额外工作时间、附加工作时间、夜班施工、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费及任何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均不再另计(在报价时自行考虑)。 ③本工程监理费不支付预付款。 ④付款方式:施工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至监理费合同总价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本工程监理费合同总价的90%,待整体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至本工程监理费合同总价的100%,但仍应按规定执行后续保修阶段监理服务。 ⑤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保证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承诺人员所具备的资格、业绩、文凭、技术水平、责任心的基础以上,主要原则按以下条款分别对待: 1)因中标人原因要求更换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经委托人同意准允许支付违约金后更换,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违约金5000元。2)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项目监理人员,按违约处理,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专监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其他监理人员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 ⑥项目监理人员不称职、不负责或违规违法,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更换,若不更换按违约处理。 项目总监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论处,总违约金不封顶。违约金在工程结算后监理费尾款中扣除。连续两个月出勤率少于80%,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
| 八、报价方式:****采用二次平均竞价方式,其中信用分占比0(不占比)(具体竞价规则竞价须知)。 |
| 九、中介机构通过**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https://zwfwj-zjzx.****.cn:8001)“我要竞价”模块进行网上报价。 |
| 十、报价时间:2025年10月20日09时00分开始报价,2025年10月20日12时00分报价截止。 |
| 十一、平台咨询电话:0577-****7268; 平台投诉电话:0577-****6970。 |
| 十二、本公告未尽事项,以业主单位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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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