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3日15时50分,**市明星镇侏罗纪公园**峡漂流项目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晓政书记、王能市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妥善处置善后工作,迅速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严密监测舆情,并举一反三,加大我市辖区事故内各景区安全排查,坚决杜绝发生类似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规定以及《****政府关于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授权的批复》(射府函〔2021〕3号),2025年7月13日成立了由****牵头,****机关、****运输局、******局、****工会和**市明星镇等部门组成的**坤唐花千里****公司“7˙13”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市、**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3日14时10分许,李某(死者父亲)、薛某(死者母亲)及其大儿子李某某、二儿子李某某(死者)一家四口到达**中华侏罗****中心;
14时13分通过抖音购买1张双人票,2张儿童票;
14时21分进行兑票核销,随后乘坐摆渡车到达**市明星镇侏罗纪公****中心,到达后寄存物品;
14时42分进入廊道排队;
15时21分到达闸机检票口,签订16岁以下儿童漂流安全告知书,随后进入1号漂流池(漂流起点);
15时30分4人同乘一艘漂流艇(额定乘员2人)从1号漂流池出发,薛某将二儿子包裹在自己的救生衣内,大儿子由李某抱在胸前,此时除二儿子外,其余三人均穿戴救生衣及头盔;
2号池为缓冲池,未安装监控设备;
15时43分到达3号漂流池,护漂员田某某将其乘坐的船拦下,交谈提醒大约3分钟后放行,继续向前漂流;
15时46分到达4号漂流池;
15时48分到达5号漂流池;
15时50分到达6号漂流池时发生侧翻,4人均落入水中,现场救生员陈某某相继将李某大儿子和薛某营救上岸,李某自行游向岸边,薛某被救上岸后立即告知救生员二儿子还在水里,陈某某及陆续赶到的救生员多次下水进行搜救,一直未发现二儿子;
16时许薛某拨打119报警求助;
16时34****大队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18时13分救援人员将二儿子打捞救起,现场抢救3分钟左右,由120救护****卫生院抢救,19时30****卫生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以上时间为**坤唐花千里****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时间)。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
漂流艇侧翻后,6号漂流池救生员陈某某迅速对落水人员进行施救,监控室管理员李某发现翻船情况后立即向项目总经理邓某某进行报告并赶往事发地点配合救援,邓某某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局、****大队****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并责****公司立即暂停营业,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2.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政府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政府及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高效原则,密切协作,克服救援设备单一等不利因素影响,全力救人,控制社会影响。整体救援行动应急响应及时、现场组织科学、指挥协调有力、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有序。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坤唐花千里****公司(以下简****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唐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00MABLL1****,注册地址为**省**市**新区****,所属行业为公共设施管理业,经营状态为存续,系**市侏罗纪**峡漂流项目(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7月3****公司与**楚昀****公司签订漂流项目合同协议书。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楚昀****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杨某,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2MABUM7****,注册地址为**市**镇****,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2025年7月3****公司将**市明星镇侏罗纪公园**峡漂流经营权(项目编号****)按现状租赁****公司使用。
(三)事故相关情况
1.事发水域情况:经对现场实地勘测,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市明星镇侏罗纪公园**峡漂流项目6号池,距离漂起点约2.1公里,6号池上方滑道长10米,内宽1.6米,坡度约40度,滑道内水深0.2米。根据提供的参数,滑道流速通过曼宁公式进行理论估算,假设滑道表面光滑(曼宁糙率系数n≈0.013),水力坡度S=tan40°≈0.839,水力半径R=0.16米,计算得出流速约为20.8米/秒(约75公里/小时)。6号漂流池长21.4米,上部宽10.1米、中部宽9.1米、下部宽13.5米,上部水深2.2米、中部水深2.5米、下部水深1.2米,池尾部设置救生平台,侧翻处与滑道尾部相距12.3米,打捞点与滑道尾部相距2.5米(详见图1)。下载
图1 事发水域6号漂流池
2.漂流艇情况:漂流艇为PVC材质,具有耐磨硬底和双层气室结构,底部宽大且呈弧形,规格型号为240,载重200kg,额定乘员2人,工作压力10kPa,生产日期2025年4月。额定载重200kg,对应2人乘坐,仅适合体重均≤100kg的成人(若携带儿童需严格控制总重量),超载易引发侧翻风险。工作压力10kPa属于中等充气硬度,需定期检测气压,避免因漏气导致艇体变形。检验标准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GB19079.11—2005)主要对色泽、外观、熔接、胶合部位、气室密封性、充放气阀门、稳定性与操控性救生绳索长度、安全索、抓握手柄进行了检验。检查结论:所检项目均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李某某,男,2岁4个月,身份证号码:510903********0112,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超员乘坐。漂流艇设计额定乘员为2人,实际却乘坐4人(含2个大人,2个小孩),行至5号漂流池至6号漂流池滑道时,因超员产生重力加速现象,大幅降低漂流艇稳定性,为侧翻埋下隐患。
二是乘员无防护。幼儿李某某应穿戴而未穿戴救生衣和头盔,为溺亡埋下隐患。
三是乘坐人员行为不规范。乘坐人员应按规定两手各抓握漂流艇两侧手柄,但李某、薛某均一手抱小孩,一手抓握手柄。
四是漂流艇充气过量。漂流艇充气过量导致底部与水面接触面积、附着力降低,易造成重心不稳,翻艇概率倍增。
五是水深超标。《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T18168—2017)规定:“漂流河水深应当不大于1.2米”,6号漂流池最深处达2.5米(超标约1.3米),加大施救难度,导致溺亡。
2.间接原因。
一是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幼儿父母忽视了“6岁(身高1.2米)及以下儿童不宜参加漂流活动”的安全告知,未充分评估幼儿生理承受能力,对漂流活动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将幼儿置于危险境地。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仅在晨会时进行口头提醒,未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应急演练缺乏针对性。
三是安全防护用具缺失,漂流项目现场仅提供有适合成人穿戴的救生衣,未提供儿童专用防护用具。
四是员工风险意识不强,管理人员及现场员工制度执行不力,未严格落实自身岗位职责,未执行“6岁(身高1.2米)及以下儿童不宜参加漂流活动”的安全规定,放任游客的不安全行为,忽视幼儿漂流行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坤唐花千里****公司“7﹒13”淹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邓某某,**峡漂流项目总经理,未落实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对防护用具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未有效制止不安全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现场负责人邓某某、安全管理员邓某某,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规定,未有效拦截不宜参加漂流人员,放任游客的不安全行为。建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护漂员邓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规定,对发现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仍然放行漂流。建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5.父亲李某、母亲薛某未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坤唐花千里****公司未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不严格,对发现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公司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进一步增强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多变性,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工作状态。
(二)全面整改提升。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漂流项目的职能职责,彻底解决职责不清的情况。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织密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增加对漂流项目的巡查频次,重点检查漂流工具的维护保养、救生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工作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认真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全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开展涉水项目安全专项“体检”,重点针对涉水娱乐项目、网红涉水景点以及大型活动赛事等,进行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四)强化安全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倡导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加快推进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坤唐花千里****公司
“7﹒13”淹溺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