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某某某单位超市杂支类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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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超市杂支类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供应商名称 ****商贸有限公司 ****
2 供应商地址 ****(第十二师)高新区(**区)104团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A区1-商铺17 ****市**区**路33号**园春副食市场C9区38号商铺
3 中标(成交)金额 超市杂支类:43(%),水果类:29(%) 超市杂支类:41(%),水果类:31(%)

更正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因原得分第一名第二名都因质疑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委员会评审结果顺延得分第三名为中标供应商。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维吾尔自治区**市**乡下泉子村

联系方式:136****80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6栋14层

联系方式:189****3332、0991-****1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柯大龙、邓学文、孙锦凤

电 话:189****3332、0991-****119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因****超市杂支类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变更公示期内接到投标单位质疑,变更后的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部分产品制造商无生产能力,仅为销售主体”,经核实情况属实。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故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质疑成立,原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委员会评审结果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还有6家,符合评审结果顺延的法定数量,因原得分第一名第二名都因质疑成立,中标结果无效,现顺延得分第三名“****”为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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