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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审批告字〔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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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贺云、**市****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管理局调查的**市****公司涉嫌****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依据《****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案件于2025年10月11日移交至我局。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管理局《关于移交**市****公司涉嫌****公司设立登记调查情况的函》认定:**市****公司2018年4月9日的设立登记,系冒用贺云身份信息取得的虚假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拟撤销2018年4月9日核准的**市****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王燕丽 联系电话:0538—****605
联系地址:**省**市**市**路与**山大街交叉****中心A****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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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