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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为建设府村路(桃浦路-**路)道路**工程(第三段:规划广至**-**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以及******建设中心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回填报的《**市用地业务管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收悉。经查,该项目位于**区**路街道,北起规划广至**,南至**路。建设用地面积 9569.79 平方米,其****发展中心储备土地1582.64平方米,**区****办公室土地 3654.71 平方米,国有土地 4.75 平方米,国有(既有道路)4327.69 平方米。
****发改委以普发改投〔2024〕84 号、普发改投〔2025〕78 号文分别核发项建书及项建书调整批复;经你局以沪普规划**选预〔2025〕33号文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
现经审核,上述 9569.79 平方米建设用地中,1582.64平方米储备土地已经沪普府土〔2024〕40号文收回国有;1.33 平方米已经沪普府土〔2025〕36 号文收回国有;3.42 平方米已经普府土用〔2003〕30号文收回国有。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意收回剩余 7982.4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中心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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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