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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3414218 | 建设单位法人:吴军生 |
| 黄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市**区云埔街道开源大道11****园区A5栋604-606室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61-C2761-生物药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3.490278 纬度: 23.154167 | ****机关:**市******管理局****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29 |
| 穗开审批环评〔2024〕15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134577001x |
| 2024-12-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341421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341421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3F6007Q | 竣工时间:2025-06-18 |
| 2025-06-1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9-19 |
| 2025-09-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911vamir |
| 迁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生产细胞培养基200万瓶/年(规格为5mL/瓶),年开展实验检测6000次/年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细胞培养基200万瓶/年(规格为5mL/瓶),年开展实验检测6000次/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细胞培养基:原料准备、配液、分装、轧盖、包装、抽样检查、入库 细胞培养基检测:培养基复温、接种、培养、染色、染色、阅片分析 分子实验:试剂解冻、基因组DNA提取、PCR扩增、产物分析 培养瓶培养:静置培养、胰蛋白酶处理、细胞悬浮液、细胞贴满瓶壁、收获、收获、染色、阅片分析 原代培养:静置培养、换液、静置培养、收获、染色、阅片分析 | 实际建设情况:细胞培养基:原料准备、配液、分装、轧盖、包装、抽样检查、入库 细胞培养基检测:培养基复温、接种、培养、染色、染色、阅片分析 分子实验:试剂解冻、基因组DNA提取、PCR扩增、产物分析 培养瓶培养:静置培养、胰蛋白酶处理、细胞悬浮液、细胞贴满瓶壁、收获、收获、染色、阅片分析 原代培养:静置培养、换液、静置培养、收获、染色、阅片分析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员工办公生活污水、实验服清洗废水、实验器皿低浓度清洗废水、恒温水浴锅排水、灭菌锅排水、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2、实验检测过程产生的废气(NMHC、TVOC、甲醇)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3、排气筒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 4、应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降噪、防振等措施。 5、废弃一次性检测用品、废弃培养基、废弃染色样本、废包装瓶、样品废液、实验室初级清洗废水、废弃胰蛋白酶、废弃毛细管电泳样品、废活性炭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一般废包装材料、纯水机废过滤膜和废纯化柱等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或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员工办公生活污水、实验服清洗废水、实验器皿低浓度清洗废水、恒温水浴锅排水、灭菌锅排水、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2、实验检测产生的NMHC、TVOC、甲醇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楼顶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引至高30米的DA001排气筒排放。 3、活性炭装置位于楼顶天面,可不设置取样平台,设置有取样孔。 4、项目设备均尽量布设在密闭厂房中间、远离厂界,采取降噪、防振等措施。 5、废弃一次性检测用品、废弃培养基、废弃染色样本、废包装瓶、样品废液、实验室初级清洗废水、废弃胰蛋白酶、废弃毛细管电泳样品、废活性炭已委****集团****公司集中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一般废包****公司回收,纯水机废过滤膜和废纯化柱由纯水设备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处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2、应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 3、在项目建成后,正式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并依法申办排污许可证手续;按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和《****环境局关于规范化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要求依法办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整室投入运行。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本项目实施后,原厂址(**市**区开源大道11****园区A8栋4楼A单元)**市****公司建设项目停止经营。 | 实际建设情况:1、建设单位设有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环境管理制度,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和承担监督责任,未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和二次污染的事故。 2、已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废水、废气、噪声排污口。 3、项目已做好排污口规范化,2024年12月11日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按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和《****环境局关于规范化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要求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及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5、建设单位原厂址(**市**区开源大道11****园区A8栋4楼A单元)**市****公司建设项目已停止经营。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32 | 0 | 0 | 0 | 0.032 | 0.032 | |
| 0 | 0.062 | 0 | 0 | 0 | 0.062 | 0.062 | |
| 0 | 0.0035 | 0 | 0 | 0 | 0.004 | 0.00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16.4 | 0 | 0 | 0 | 116.4 | 116.4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23 | 0 | 0 | 0 | 0.002 | 0.002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 三家化粪池 | 员工办公生活污水、实验服清洗废水、实验器皿低浓度清洗废水、恒温水浴锅排水、灭菌锅排水、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可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实验检测产生的NMHC、TVOC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楼顶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NMHC和TVOC处理后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2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甲醇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楼顶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1 | 隔声、降噪、防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隔声、降噪、防振 |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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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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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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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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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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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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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