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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7 16:43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时间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 |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344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国**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府****管理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总局指导、监督**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政府****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政府****管理部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机关的,其经营****机关审批、颁发。 《****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55号)附件2第18项 | **** | ****0522MA7EYW6Y1C | 2025年10月16日 | 毕危化项目安设审〔2025〕13号 | 2025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