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意见征集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 发文日期:|
| ******分局 | 发布日期:2025-03-19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休环审函〔2025〕6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19日我局对****《储能设备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3月20日-2025年1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9-****323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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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储能设备生产线项目 | **** | 休环审函〔2025〕7号 | 你单位报来《关于要求审批****储能设备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储能设备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枫林大道9号,项目利用现有项目厂区,对原有的1#生产车间进行拆除改造(改造后建筑面积3259.14m2),**一栋宿舍楼(建筑面积2006.71m2),建设自动化商业电池pack生产线1条、样品线1条,****实验室1个,逆变器生产线5条,储能一体机生产线1条,项目建设完全后,年产储能一体机20000套,电池10000套,逆变器10000套。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67%。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应严格《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生产车间密闭,对生产区域采用负压收集,涂覆废气、点焊废气、灌胶废气、打胶废气、点胶废气等生产废气引至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餐饮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北侧14m、东侧40m、西侧18m和南侧厂界,企业环境防护****医院、学校、居民住宅、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2、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中心****处理厂处理,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 3 中间接排放限值。 3、项目应采取相应的设备减震、建筑隔声等减声降噪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4 类和 3 类标准限值要求。周边****花园声环境质量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 类标准限值。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沾染物料的废包装材料和不合格品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管理,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废包装材料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可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项目生产车间区域实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6、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7、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 2025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