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5日凌晨3时40分左右,我局接相关部门举报线索,车号为皖AW77G5冷藏货车装运大量冷冻肉制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我局执法人员****民警第一时****收费站,现场对皖AW77G5冷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装运的冷冻肉制品为速冻牛肚,数量共计576箱,重8.63吨,纸箱包装标签标识物品名称为“速冻调制牛副产品”。
经查,司机秦某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测报告”不真实涉嫌虚假,涉案牛肚涉嫌外包装箱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据司机秦某供述涉案牛肚发货地为****市**区苏圩镇某冻库(具体地址不详),收货地址为**省**市天环冷冻批发市场(具体地址不详),司机秦某不认识货主,发货人不明,收货人不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牛肚,并对涉案速冻牛肚抽样取证,分别委****认证中心、****中心和**中科****公司就不同项目进行检验检疫。上述三家检验鉴定机构分别出具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测报告,****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中心〔2025〕微量鉴字第494号),两个样品分别检出检测项目铝含量5.4mg/kg和10mg/kg,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不符合”(详见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将检验检测鉴**果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从本局依法扣押该批涉案物品后,根据司机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到货主,被扣押的物品无人认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本局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并将依法对上述扣押涉案物品进行处理,且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附:1.检验报告2份;
2.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3.检测报告2份。
联系人:欧阳旸 李占云 联系电话:0792—****677
联系地址:**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中心北附楼B栋6楼612室。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