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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6〕44号)、《**市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委组织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对**区、**区、**区及**区****服务中心进行了实地评审。
经评审,以上4****卫生健康委《****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保健院要求,确定**区****服务中心****保健院,继续认定**区****服务中心、**区****服务中心、**区****服务中心****保健院,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信函以到**邮戳为准。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共5天)。
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qq.com,信函:**市**区**八路109****委员会,邮编:710007。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复审实地评审结果的公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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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