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意见征集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 发文日期:|
| ******分局 | 发布日期:2025-03-11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休环审函〔2025〕4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岩景区水南桥下游生态护岸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3月12日-2025年3月1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9-****323 ****892
传 真:0559-****323
通讯地址:****政府大楼708
邮 编:245400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岩景区水南桥下游生态护岸修复工程项目 | **** | 休环审函〔2025〕4号 | 你公司报来《关于请求******岩景区水南桥下游生态护岸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岩景区水南桥下游生态护岸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林业局《关于**岩景区水南桥下游生态护岸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的说明》、****规划局《关于**岩景区水南桥下游生态护岸修复工程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同意,****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镇水南桥下游左侧,工程起始于水南桥下游堰坝左侧泄洪槽处,终点为堰坝下游现状护岸损毁终点,全长120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护岸挡墙、边坡防护、墙顶道路路面修复。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横江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宣教展示区****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项目总投资220万元,其中环保设施投资约为47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1.4%。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落实横江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涉水工程枯水期施工,施工前填筑好施工围堰。河道内施工避开鱼类繁殖季节,降低工程对鱼类群落的影响。施工机械、施工材料即用即运,不设临时取、弃土场。加强生态保护宣传,落实生态恢复。 2、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场地周边围挡、道路硬化、物料堆放覆盖、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认真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等各类管控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殊天气情况下应停止施工。 3、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开雨天施工。混凝土养护废水、基坑排水经施工工区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生产等。施工人员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居民厕所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严格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挖、填筑等施工活动,不得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油污、生活垃圾等废水及固体废物。 4、严格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控制车辆运输线路、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隔声屏障等管控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落实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绿化降噪林、加高围墙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避免噪声扰民。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规范处置措施。开挖的表土应妥善堆放,用于植被恢复;施工废料,边角料、下脚料分类收集,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如混凝土废料等)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弃渣堆放场;隔油沉淀池内定期清理产生的油泥,即清即运,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机构处理。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应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控各项措施,严格车辆管控,做好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 2025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