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 发文日期:|
| ****办 | 发布日期:2025-02-22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无文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经济**社《溪口镇砂石加工点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即日起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分局项目管理股。
电话:0559-****892,传真:0559-****323
监督电话:0559-****323
地址:****大楼708
邮编:245400
2025年2月22日
项目名称:溪口镇砂石加工点砂石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县溪口镇
环评单位:******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县溪口镇石田村,项目占地约3.4355公顷,**厂房1500平方米,配电房约100平方米,管理房约600平方米,购置主要设备有喂料机、破碎机、振动筛、洗砂机、脱水筛等,建成后可实现年产45万吨机制砂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1)废气:运营期生产车间采用湿法作业,投料、破碎、筛分等工序在全封闭车间内进行,均设置水雾喷淋设施等;原料堆场采用篷布遮盖+定期洒水喷雾抑尘;成品暂存间采用三面一顶的半封闭装置+在顶部及进出口处设置水喷淋抑尘;厂区道路落实道路硬化、限速、洒水降尘等措施。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高于屋顶排放,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要求。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四周均外扩100m。
(2)废水:运营期洗砂废水、车辆冲洗废水、作业区地面冲洗废水等经沉淀池沉淀后由管道流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含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减震垫、房间门窗选用隔声材料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齿轮油、废齿轮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泥渣、车间降尘、絮凝剂空包装袋等为一般固废,可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单位统一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经济**社《溪口镇砂石加工点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县政务服务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