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关于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硬件设备及布展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5-C3-002809-GXJX)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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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黄村东路29****中心D区)B536

法定代表人: 张俊珠

委托代理人: 邹同忠 电话:130********

贵公司关于********中心硬件设备及布展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下午16时50分以书面送达形式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研究、调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认为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硬件设备表”部分设备的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嫌疑,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
2.事实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硬件设备表”所列部分设备的技术参数存在以下问题;
1.参数描述具有唯一指向性:
例如“拼控处理器”中要求“供货时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此技术参数”,且多项参数描述与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高度吻合,缺乏通用性描述,存在明显倾向性。
又如“标准中控”中要求“采用国产化自主可控平台,CPU、运行内存、存储内存、MCU、FPGA、网络芯片、网络交换芯片均采用国产化自主可控品牌产品”,虽未直接指定品牌,但实际市场上符合该要求的品牌极为有限,构成变相指定品牌。
2.参数设置超出实际需求:
部分设备的技术参数设置过高,与实际使用需求不符,如“显示终端控制系统”中要求“支持不少于12种转场特效”“支持飞屏特效”等,属于非必要功能,涉嫌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
3.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关于“参数描述具有唯一指向性”的质疑答复,经查看本项目全部响应文件,满足该项参数的供应商为3家以上,且所投产品(拼控处理器、标准中控、显示终端控制系统)均为不同品牌,市场竞争充分,未发现指向性的问题。另,验收时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是为了佐证相关产品技术参数,验证设备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规性,避免成交供应商虚假响应,保障采购设备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且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要求检测报告是供货时提供,并不导致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标书代写
关于“参数设置超出实际需求”的质疑答复,本项****中心承担着校园文化宣传、思想政治教育、文明实践活动展示等功能,需通过显示终端呈现多元化内容(如活动视频、培训课件、宣传海报等)。“支持 12 种以上转场特效”“支持飞屏特效” 是提升内容展示效果、满足多样化活动场景需求的必要功能,并非“非必要功能”,符合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不存在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的情况。
事实依据: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品牌不少于3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2:磋商文件中关于“供应商在竞标时提供的设计方案,无论最终是否中标,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考使用,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的条款,涉嫌侵犯供应商知识产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2.事实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十三》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的有关要求”第2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在竞标时提供的设计方案,无论最终是否中标,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考使用,不行支付任何费用。
3.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2:
答复(一):“参考使用” 仅为借鉴设计思路或优化建议,未复制方案核心内容,且“参考使用” 并非“完全照搬”,不会替代供应商对方案的自主使用或授权,供应商仍可将方案用于其他项目或进行后续开发,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失衡。参考行为不涉及商业化利用,未挤占供应商的授权市场,不存在利益损害。
事实依据:经核查,你方所述条款内容与磋商文件表述一致。该条款旨在明确采购人对竞标设计方案的参考使用权,未涉及方案的复制、转让、商业化利用等权利处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款“(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该条款适用于所有供应商,未设置差异化限制,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的规定,与本条款不冲突:采购人”参考使用” 设计方案的行为,未侵犯供应商的著作权(如署名权、修改权等),未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3)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强调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但并未禁止 “在报价中涵盖知识产权成本、参考使用未中标方案合理部分” 的行为,本条款符合该办法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北投建****公司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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