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服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市**区江东中路110****广场D座3205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 11月10日9点3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服务
3.预算金额:70万元
4.最高限价:70万元
5.采购需求:为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需引入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决策监督、项目绩效管理和验收,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核,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对试点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服务。(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至整体项目服务结束并验收合格止。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注:本次采购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事务所执业证书;****事务所****分所),除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外,还须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市**区江东中路110****广场D座3205室。
3.方式: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介绍信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获取招标文件。联系电话:025-****2328-825。
4.售价:100元/套,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标书代写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11月10日9:30标书代写
2.提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市**区江东中路110****广场D座3205室标书代写
3.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封面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供应商名称。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壹份(随纸质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副本文件、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5)信息安全产品政策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联合投标(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
(2)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5.现场考察、答疑时间:采购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在随后的采购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6.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 (https://njgc.****.com/)‘****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http://180.****.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422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 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自身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路148号
联系人:朱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江东中路110****广场D座3205室
联系人:赵远
联系电话:025-****2328-8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远
电话:025-****2328-825
以上公告内容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公共采购信息网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未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