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高棠**、金棠街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5-10-17 19:24 至 2025-11-16 19:24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区 | 地块面积(m2) | 68883.81 | |||
| 地块规划用途 | R2二类居住用地及A33中小学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区高棠**、金棠街西 | |||
| 经度 | 108.275840 | 纬度 | 22.782704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8-01 至 2025-10-17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於为礼 | 单位联系电话 | 157****7768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公司 | ||||||
| ******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於为礼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7****7768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龙畅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1****7835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区壮锦大道19号B座 | |||||
| 报告主要结论 | 高棠**、金棠街西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市**区高棠**、金棠街西,该地块占地面积为68883.81m2(折103.3257亩),中心坐标为E108.275840°,N22.782704°(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611.41,****339.71),其中地块一占地面积约1939.41 m2,折合约2.9091亩(中心坐标为E 108.273882°,N 22.783148°),地块二占地面积约66944.4 m2,折合约100.4166亩(中心坐标为E108.275840°,N22.782704°)。本次通过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工作与第二阶段地块现场****调查所采集的地块内土壤样品、地下水样品及周边对照点土壤样品等进行污染物含量检测结果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地块调查范围内历史至今主要存在企业为**壮****管理处与******公司。通过收集查询地块相关资料(包括原辅材料的使用、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现场访谈和调查及污染识别分析,地块的生产时间较久,生产资料缺失,且地块周边****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潜在污染源的可能性更大,则初步认定该地块土壤可能存在潜在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等。本地块存在有可能的污染源,且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资料缺失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则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将本地块东部及地块北部区域作为本次潜在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潜在污染重点区域。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第二阶段是通过现场所采集的地块内土壤、地下水等样品送检分析,检测结果表明: (1)地块周边采集的4个对照点,检测指标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 筛选值标准,同时,对照点土壤较为接近地块土壤性质,均为赤红壤。从区域环境及地理特性考虑,本次采集的对照点土壤样品可作为本项目背景值取值的参考依据。 (2)送检的地块内50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的pH、镉、铜、铅、汞、镍、六价铬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砷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但未超过赤红壤背景值;送检的地块内土壤样品进行46项有机物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38项有机物“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及**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住宅用地”筛选值。 (3)本次调查采集地块内的三个地下水监测井DXS01(ZK03)、DXS02(ZK05)、DXS03(ZK09)的各项检测指标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类指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Ⅳ类标准,1,4-二氯苯未超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1,2,3-三氯丙烷、苯并(a)蒽、菲、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等指标无现行评价标准,本次调查对上述指标进行现状监测,不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的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砷超筛选值但不超过背景值,地块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详细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