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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51586.62303万元债权 | ||||||
| 项目编号 | **** | ||||||
| 挂牌日期 | 2025-10-15 | 挂牌期间 | 5 | ||||
| 挂牌价格 | 50888.69303 | 转让比例 | 100 | ||||
| 转让方名称 |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公司 | ||||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若产生竞价,则债权价格不变,溢价部分为股权部分溢价。 2、披露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2025年3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年初数据。 3、标的企业实缴资本为0元,本次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履行实缴义务。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信托或隐托方式受让。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266.607909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转让方若因自身原因逾期不配合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的0.5 ‰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不低于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5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与保证金转部分交易价款之差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价款****银行账户。 6.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7.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相关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