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中心、****中心,****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病住院患者按床日付费支付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患者基本医疗权益,在《****医院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床日付费的通知》(蚌医保发〔2023〕27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将按床日付费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医****医院****医院精神病科。****医疗机构与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后,纳入实施范围。
二、细化超核定床位支付政策
****医疗机构收治医保住院患者,其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不得超过该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核定的精神病床位数的10%。超出核定床位数10%****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即:超出核定床位数×1.1×360天的床日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年终清算时按照第一阶段定额标准、医疗机构当年基金支付比例(医保基金支付/总费用),按照职工居民床日占比,分别在职工统筹基金和居民统筹基金中扣除。
(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与司法程序需要,对根据《中华人民**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送诊的、有紧急危害行为需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纳入上述超核定床位限制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此类患者,应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履行报备认定程序,经认定后,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加强医疗服务能力管理
****医疗机构****医院****医院精神科)的医疗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床位核定、医护人员配置、床位面积、设施设备等)必须与其执业许可及医保管理确定的级别相匹配。对医疗**配置不足、服务能力与实际开设床位数不匹配的机构,年底清算时同步核减其医保支付管理的对应床位数,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医保基**全。
四、特殊情况结算
****医疗机构为精神病患者按“多疗程住院”结算、致患者费用重新归入第二段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登记和统计,报送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年终清算时及时调整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补充通知未涉及事宜,继续按照《****医院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床日付费的通知》(蚌医保发〔2023〕27号)执行。
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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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