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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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联****公司:
你单位关****基地4#浮坞(含配套设施)更新置换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基地4#浮坞(含配套设施)更新置换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关****基地4#浮坞(含配套设施)更新置换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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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关****基地4#浮坞(含配套设施)更新置换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拟建工****招商局****基地4#靠坞墩码头东北侧、矾石航道西南侧,工程内容为对现有4#浮坞原址更新置换,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工程位置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矾石航道、西部港区公共航道的现状等级分别为3000吨级、10万吨级;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10万吨级、20万吨级浮坞。拟建工程将现有3万吨级浮坞更新置换为7万吨级。更新后的浮坞平面尺寸为310.0米×64.0米(长×宽);停泊水域尺寸为330.0米×77.3米(长×宽);坞前水域尺寸为600.0米×600.0米(长×宽);浮坞前沿与矾石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81米,与西部港区公共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421米;浮坞停泊水域与矾石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75米,与西部港区公共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614米;浮坞坞前水域与矾石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74米,与西部港区公共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410米。根据《****基地4#浮坞(含配套设施)更新置换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改造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拟****基地浮坞,浮坞船舶均空载乘潮进出,根据《航评报告》分析,该工程与所处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在落实提出的相关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拟建工程同步建设。
(二)根据《****基地4#浮坞(含配套设施)更新置换工程船舶通航安全模拟试验研究报告》及海事相关意见,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管理维护的相关建议和措施,积极与当地交通、**、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4#浮坞、附近涉水设施及水域的涉航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码头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